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文号:建办[2010]549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办[2010]549号签发人:刘翠乔
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doc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保密审查的内容包括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委保密委负责指导、协助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发布,谁审查”的原则;
(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第七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办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实行分级审查:
(一)由政府信息产生的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核意见;多个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初审;
(二)委办公室在文字审修的同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委保密委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五)委保密委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组织委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确定,或经委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经保密审查后,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存档送交制度。所有已公开的信息除本部门存档外,同时送交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后,分别于每月初和每月中旬,统一送交设在市行政许可中心、市图书馆和市档案局的三个市级“政府信息查阅中心”。
第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属于国家秘密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进行区分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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