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津发改价费[2012]80号
颁布日期:2012-0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2]80号

市对外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因公出国服务项目收费的请示》(津外司[20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服务收费标准由每人每次500元调整为700元。具体服务内容是:案卷的受理、咨询、指导及审核;计算机录入出国人员资料、照片并存档;往返外交部及各国使领馆送取签证案卷(补充案卷资料不另收费)。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除外)送达外交部及各国使领馆。

二、签证加急费仍为每人每次100元,具体服务内容是:客户自愿要求加急办理的案卷,在受理之日起于次日内(节假日除外)送达外交部及各国使领馆的,可以收取签证加急费。代客户填表收费仍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你公司应在收费场所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提高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7]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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