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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对我市高速公路应用电子不停车技术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津发改价费[2012]78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我市高速公路应用电子不停车技术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2]78号
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高速公路应用电子不停车技术的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我市高速公路ETC车道及人工收费车道使用非现金方式缴费的车辆给予5%的车辆通行费优惠。具体计算办法是:按照我市规定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对车辆通行费的收费金额给予5%优惠,优惠收费金额保留到分。
二、对通过ETC专用车道及使用非现金方式缴费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时,电子显示屏应完整、准确标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相关信息及收费金额。
三、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站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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