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陪护服务实行协议收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津发改价费〔2011〕1059号
颁布日期:2011-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代理陪护服务实行协议收费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1〕1059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国办养老机构代理提供陪护服务项目的函》(津民函[2011]7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为收养人员代理陪护服务并实行协议收费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陪护服务收费标准每人每日最高90元。

二、代理陪护服务应与收养人员签订服务协议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标准和服务承诺,为收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代理陪护服务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在收取代理陪护服务费的同时,不得再收取其他护理费用。代理陪护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接此文件后,请通知你局直属养老机构到市发改委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1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天津市国办养老机构代理陪护服务标准细则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天津市国办养老机构代理陪护服务

标准细则

陪护服务是指达到并完成民政部规定的介护服务标准基础上,增加提供如下服务内容:

一、为老人提供精神文化服务需求,如陪老人聊天、为老人读报等。

二、与老人进行语言、心理沟通,进行心理疏导。

三、专人陪同老人观看文艺演出,参加适合的文娱活动。

四、专人陪同老人到康复室进行康复锻炼。

五、享受专人院内陪同诊疗服务。

六、老人享受24小时医疗保障服务,医生随叫随到。

七、每天为老人进行床上按摩,解除老人肢体疲劳。

八、定期进行康复、护理、心理评估。

九、为老人提供个性化营养配餐。

十、对进食较差的老人记录出入量。

十一、对有行走能力的痴呆老人进行有效的防走失措施。

十二、协助卧床老人进行拍背护理,协助排痰,防止坠积性肺炎。

十三、老人服装随脏随换。

十四、协助老人购买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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