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执〔2012〕302号
颁布日期:2012-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

为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卷统一文本格式内容,根据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现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定义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原已生效的处罚决定书因存在错误,而需要依法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文书。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制订本文书。

三、法律适用

(一)撤销的适用

需要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发现原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主动撤销的;

2.上级机关在复议时发现下级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撤销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发现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处罚决定有错误需要撤销的;

4.其他情形需要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原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包括以下情形:

1.处罚对象错误;

2.事实认定错误;

3.作出处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

4.法律适用错误;

5.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6.其他错误。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一定要严格把关,做好案卷审查和案件会审工作,避免出现上述错误,确保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规合理。如确实出现了需要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作出撤销决定,将错误的影响降到最低。

特此通知。

附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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