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催告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执〔2012〕170号
颁布日期:2012-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催告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国土房执〔2012〕170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蓟县地矿局:

为保障我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天津市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催告流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催告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适用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需要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案件。

第三条国土部门对需要进行催告的案件,应当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催告呈批表》(附件1),并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催告书》(附件2)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催告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催告书》应由两名案件承办人员现场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附件3),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六条国土部门履行催告程序时,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附件4)。

第七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对于催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申请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

第八条国土部门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笔录》(附件5)。认真复核案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国土部门应当再次进行现场复核,认定已履行义务的,提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第十条《催告书》送达当事人满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国土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国土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案件的催告程序参照本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案件催告呈批表》

2.《催告书》

3.《送达回证》

4.《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5.《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笔录》

附件1

案件催告呈批表

案由

立案时间年月日立案编号

当事人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个人姓名电话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决定内容

当事人

履行情况

承办人

建议

签名:年月日

承办单位

意见

签名:年月日

主管领导

意见

签名: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催告书

编号:

本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下达了编号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的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如下义务:

1.;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催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力。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送达回证

编号:

受送达人

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

名称

收件人签章

年月日

受送达人

拒收理由

年月日

受送达人

拒收时见

证人签章

年月日

不能送达

理由

年月日

备注

附件4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首页)

案由:

当事人:

行政处罚事项:执行记录:

记录人(签名):

附件5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笔录

(首页)

案由:

时间:

地点:

案件承办人:

当事人:

陈述、申辩记录: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案件承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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