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13〕43号
颁布日期:2013-12-09失效日期:2018-12-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9日

天津市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残疾人人身安全,保

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登记、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是指专供下肢残

疾的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应当登记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种类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

市公安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规定后,

由市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取得登记

证明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残疾人申请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持有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三)所驾车型符合准予上道路行驶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

种类。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残

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残

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

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到原发证

机关补领、换领登记证明。

办理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手续免收费用。

第六条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证明不得转借、涂改、变造

或者伪造。

第七条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随车

携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证明和残疾人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上道路行驶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不得利用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活动。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

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生产、销售单位加强规范

和管理。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

同做好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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