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16〕5号
颁布日期:2016-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16年1月14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对社会抚

养费的征收作出具体规定。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

年度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

配收入为基数计征。

二、违反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对

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上述基数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本通知自修改后的《条例》生效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5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