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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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3〕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畜牧兽医局《地区开展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
地区开展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精神,加快推进地区草场确权承包和依法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逐步恢复草原生态环境,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草原生态、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为契机,建立和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加快推进草原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加强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生态环境好转,牧区牧民持续增收,草原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草原确权及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地、县(市)、乡(镇)三级领导机构,落实行政主管责任,把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纳入工作议程,明确目标,周密安排,全面部署,狠抓落实。
———坚持尊重历史与完善提高的原则。在前期承包工作的基础上,依据现行的草原法律、法规、政策,本着有利生产和群众生活,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宗旨,进一步规范、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基本草原划定坚持草原权属关系不变,不得改变其原有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坚持信息公开、牧民参与的原则。针对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征求牧民意见,组织牧民参与,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调节作用,积极稳妥解决问题。划入基本草原的信息要以政府名义及时公告。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区分重要放牧场、人工草地等不同草原类型及利用方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全面建立基本草原保护措施。在推进草场承包工作中,要以有利于牧民生产生活为前提,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合实际的承包形式。
———坚持合理规划、科学确定的原则。基本草原划定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草原保护建设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考虑牧民定居、经济发展、水土开发、饲草饲料地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原则上将原预留集体使用的草原,确权承包到户,确保基本草原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领导组织、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以草场承包为基础,利用GPS、卫星影像图和县(市)10万分之一、地区25万分之一地形图,对牧民承包草场进行打点勘界、核算面积、计算机上图,签订新草场承包合同书,换发新草原使用证书,完善牧民基础信息库。要把保护基本草原与保护基本农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快制定基本草原保护措施,依法推进保护制度的全面落实。2013年,各县(市)、喀管委要完成本辖区基本草原划定任务工作量的50%,2014年完成60%,2015年完成80%以上。
三、加快落实草原确权承包制度
(一)依法确定国有农牧场草场使用权。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县(市、景区)应向使用全民所有制草原的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核发草原使用权证。依法取得草场使用权的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要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使用草原的单户或联户签订草原承包合同证书,并换发新的草原使用权证书。
(二)依法审核承包经营权。各县(市、景区)集中力量对本辖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详细了解草原确权承包现状、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县级草原监理机构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委会对牧民承包草场进行重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牧户基本情况、承包草场界线、面积、类型、承包形式、是否转包、流转,是否被征占用等。
(三)完善草原承包合同书及新草原使用证书的签订、换发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对需要重新落实承包经营的,依法在村民大会上进行公布,并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村委会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汇总后上报县畜牧兽医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级草原监理机构协助村委会填写承包合同书,并换发新草原使用证书。
(四)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建立草场承包登记数据库,实现草场承包档案数字化管理,将牧民承包草原通过计算机转绘到1:10万地形图上,并加入载畜量等相关信息。
四、扎实做好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一)基本草原划定内容和组织流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草原应划为基本草原: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2.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草原划定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划定技术规范,统一组织培训,建立基本草原登记档案。
3.基本草原划定实行审核公示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基本草原的审核工作,予以公告公示,并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
(二)加强基本草原的监督管理。
1.建立基本草原保护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基本草原方位、类型、面积、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奖励处罚措施。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切实加强草原保护。
2.严格实行草畜平衡制度。要结合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定期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工作,核定理论载畜量,建立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
3.严格实行基本草原征、占用审批制度。要严格控制征占用基本草原数量,禁止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其中,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开办旅游景点等确需征用、占用基本草原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审批,不得超越权限乱审乱批。
4.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畜牧兽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农业、林业等部门,对本辖区内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非法使用和临时占用、乱采乱挖、开垦草原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清查出的有关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喀管委要把开展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地、县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所、草原站负责日常指导、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分工协作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管委是草场确权承包与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技术、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协调解决工作经费;国土部门协调解决有关界线划定方面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共同完成地区草场确权承包完善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喀管委要按照有关要求,统筹安排,将开展草场确权承包与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经费保障。同时,要将草原生态补奖机制奖励经费重点用于草场确权承包与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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