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昌州政办发[2010]27号 |
|---|---|
| 颁布日期:2010-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分级标准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
2.2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
2.3自治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事故抢救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
2.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
3.2信息报告和处理
3.3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Ⅰ级响应
4.4Ⅱ级响应
4.5Ⅲ级响应
4.6Ⅳ级响应
4.7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8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4.9医疗卫生救助
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11现场检测与评估
4.12信息发布
4.13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救援工作总结与评估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物资保障
6.7资金保障
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自治州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平时预防与现场处置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5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自治州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自治区领导同志认为需要自治区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自治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安委会授权成立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州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州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下达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命令。
(2)领导、组织、协调自治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组织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联系协调各相关单位实施应急措施。
(4)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5)指导成立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工作。
指挥长:自治州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州长
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指挥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事故发生领域(行业和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
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主要成员单位:自治州安监局、州委宣传部、州政府办、监察局、经贸委、建设局、公安局、消防局、交通局、国资委、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监局、农机局、气象局、环保局、总工会、煤炭局、应急办、信息办、广电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昌吉军分区、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
2.2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州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具体承担应急救援中的联络协调和自治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承担全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县市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全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5)当发生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6)掌握社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及时调用相关应急救援物资。
(7)做好本预案的启动记录,对本预案启动进行总结评估,定期组织本预案的演练。
(8)及时对自治州指挥部成员及联络人员名单进行确认更新。
(9)建立与各部门、各县市、各应急救援机构的信息共享网络机制。
(10)承担自治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自治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州政府办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联络工作;向州人民政府提供所需信息。
(2)州安监局职责: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发布预警信息;承担全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向州人民政府提供所需信息,组织对各类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后的相关技术的测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3)州党委宣传部职责: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准确向外界发布事故灾情、救援及处理情况。
(4)州监察局职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州经贸委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电力保障,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事故灾难、军工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6)州建设局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7)州公安局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安全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根据指挥部的命令,疏散可能危及的居民;监控事故有关责任人;负责交通紧急疏导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8)州消防局职责:负责火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9)州交通局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州国资委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直接监管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直接监管企业的应急工作。
(11)州卫生局职责:组织快速检测和医疗救护队伍,保障必要的救护车辆、医疗设备、医药品,成立应急救护队,对受伤人员进行必要及时的救护;负责处置受伤人员入院治疗,协调好医院的床位;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12)州民政局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13)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负责协调落实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
(14)州质监局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5)州农机局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农机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6)州气象局职责:提供气象监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等技术支持。
(17)州环保局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18)州总工会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9)州煤炭局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现场处置、调运必要的通风、排水及其他煤矿用的特种设备。
(20)州应急办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全州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及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协调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承担全州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向州人民政府提供应急救援所需信息。
(21)州信息办职责:负责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网上审核发布工作。
(22)州广电局职责:按照州党委宣传部要求及时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及事故处置进展信息。
(23)中国电信昌吉分公司、中国移动昌吉分公司、中国联通昌吉分公司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4)昌吉军分区职责: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组织人民解放军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自治州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自治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自治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与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抄送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及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4事故抢救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
(1)事故抢救组由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州安全生产管理局、公安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专家、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事故抢救方案并实施,向自治州指挥部请示在全州范围内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
(2)事故调查组由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州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事故发生领域(行业和部门)主管部门组成,邀请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医疗救护组由自治州卫生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县市卫生部门、有关医院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和防疫检疫工作。
(4)安全保卫组由自治州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县市公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安全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治安秩序,疏散可能危及的居民,抢救受伤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在救援过程中,对发生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地县市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会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的家属安置,治疗费用筹集,抚恤金、赔偿金(补偿金)发放等。
2.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自治州安全生产管理局及事故发生领域(行业和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副总指挥,自治州及当地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自治州指挥部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涉及多领域,跨县市行政区域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自治州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
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的较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部门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信息报告和处理
自治州指挥部设立全州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平台,接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值班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并随情况(事态)变化及时续报。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2)事故类型;
(3)事故基本情况: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4)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5)需要支援的项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较大、重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事故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同时抄报上级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或发现事发后2小时。
3.3预警行动
各县市、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同时,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情况的同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及时疏散受威胁群众,加强监测,预防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2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安委会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州安委会或自治州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Ⅳ级响应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州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I级响应
级响应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自治州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做好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具体执行程序见Ⅲ级响应。
4.4Ⅱ级响应
4.4.1Ⅱ级响应时,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或自治区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自治州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做好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具体执行程序见Ⅲ级响应。
4.5Ⅲ级响应
4.5.1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自治州指挥部下达启动本预案命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自治州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3)立即成立自治州指挥部,同时启动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防范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立即建立与自治区安委会的联系,及时报告情况并接受工作指示。
(5)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长的命令,立即联系成员单位,传达自治州指挥部命令;召集安全生产专家,调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进一步了解事故发展情况,拟定救援初步方案,做好相应准备。
(6)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自治州指挥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分组,开展救援工作。
(7)自治州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必要时请求自治州人民政府协调昌吉军分区给予支持。
(8)自治州指挥部随时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9)根据现场救治工作需要,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故发生地参与救护工作。
(10)加强与兄弟地州和自治区专业部门联系,在需要时及时协调对救援工作予以帮助和支持。
4.5.2自治州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及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自治州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自治州相关部门启动的部门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子预案。其部门应急预案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作为自治州指挥部的子系统。
自治州相关部门在预案启动后,要派人参加应急救援,接受自治州指挥部统一调度。到达现场接受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5.3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和专家组名单,经自治州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专家组。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开启应急通讯设施,为自治州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7)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8)组织协调较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按自治州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5.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
4.5.5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及Ⅲ级以上响应后,自治州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自治州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毗邻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自治区驻昌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6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州模式组织。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Ⅳ级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
4.7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后,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检测,发现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人员或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4.8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安全防护工作负责,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召开会议决定,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群众疏散指令。疏散指令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通告疏散区域的群众,并组织群众疏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6)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4.9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请求,自治州卫生局及时组织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其处置能力时,自治州指挥部协调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自治州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捡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12信息发布
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宣传部的指导下,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3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照“谁批准谁终止”的原则,按照事故处置级别,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申请,分别由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指定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自治州指挥部下设的事故抢救组应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提交抢险救灾报告;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监督事故发生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发县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州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救援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时报送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州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l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立完善全州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如果应急救援现场通信受阻,必要时,由州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调用应急通讯设施,保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2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特种救援装备。
6.3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
6.4交通运输保障
州交通局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6物资保障
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7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9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9.1公众信息交流
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州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级以上新闻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9.2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6.9.3演练
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州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自治州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本预案的联合演练后,向自治州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自治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将自治州指挥部成员变化情况报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安监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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