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2〕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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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哈密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哈密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47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为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关。对凡是在地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类采矿权人,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费率及计算办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采矿权人的开采情况及时进行储量核查,年度结合采矿证年审对每个矿山形成储量核查报告,做到不漏一企一矿。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矿山企业进行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根据委托资质单位提交的成果与矿山企业提交的成果进行对比并经专家论证。保证储量动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为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采矿权人申请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须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并在每年一月底前就本年度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及减缴幅度提出书面申请送主管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地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条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使用统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放管理。
第六条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情况上报地委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地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成立联合督查小组,联合督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财政局。联合督查小组每半年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联合督查小组每年年底应对国土资源部门全年的储量核查情况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给予抽样核查,并将核查报告上报地委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征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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