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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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行办发〔2014〕66号: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地直各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7日
哈密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哈密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地区党政机关是指地委各部门(单位),行署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工商联及各县(市)党政机关。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差旅费是指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以县、市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分)公务出差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县、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县、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条规定和地区十二项规定的要求,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严格公务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公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公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往返专线客车费用、订(退)票手续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所在单位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等,下同)产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公务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件2、附件3。
第十二条公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公务出差人员无住宿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附件3。
第十五条公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助。
第十六条根据哈密当地实际,公务出差到巴里坤县和伊吾县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含市内交通费),离开常住地到外地公务出差标准按“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按标准交纳伙食费,依据交款收据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县、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县、市内交通费是指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县、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县、市内交通费按照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县、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公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公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车辆的,不予报销县、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务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公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缴违规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县、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赴北京公务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新疆饭店和新疆大厦的,住宿标准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指公务出差人员,包括汽车驾驶员。
第三十条本细则在执行中如遇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哈地财行字〔2005〕15号)、《关于因公赴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住宿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函〔2005〕20号)、《关于因公赴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大厦住宿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函〔201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哈密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2.哈密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哈密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疆内差旅费相关标准开支表。
附件【哈行办发〔2014〕66号哈密地区地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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