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4〕62 号
颁布日期:2014-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9年6月9日,由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哈行办发〔2009〕69号)同时废止。

2014年10月9日

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2.2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3.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3.1I级

3.2II级

3.3Ⅲ级

3.4IV级

4.I级应急响应

5.II级应急响应

6.Ⅲ级应急响应

6.1启动

6.2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6.3记者采访管理工作

7.IV级应急响应

8.后期处置

8.1善后工作

8.2总结评估

9.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处置在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工作。

1.4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公众猜疑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利于地委和行署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不断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布工作流程。具有全国性、全区性影响的,由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严格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执行。具有全地区影响的特别重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地委、行署及行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事件处置的行署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影响有限的突发事件一般不举行新闻发布,需要举行新闻发布的,需请示地区行署同意后,由负责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会同地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组织。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2.1.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常务副专员兼任,副组长分别由行署秘书长以及地委宣传部1名副部长和地委外宣办(行署新闻办)主任兼任,成员单位由地区行署办公室(应急办、电子政务办)、文广新局、财政局、公安局、安全局,专用通信局,哈密日报社,新疆广电网络哈密分公司,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电信哈密分公司、中国移动哈密分公司、中国联通哈密分公司,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新闻办公室,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中有关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行署新闻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组成。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发布、信息监控、综合协调工作小组(必要时临时设立新闻中心),各小组成员由地委、行署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2.1.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地区行署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3)管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区域内、外记者。

(4)收集、跟踪地区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承办应急指挥机构安排的其他事项。

2.1.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或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地区行署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的办理;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并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地委宣传部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地区主管部门沟通和联系,共同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审核发布新闻的内容和统一宣传报道口径,提出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加强舆论引导。

(3)地区行署新闻办公室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外新闻发布、报道,收集跟踪境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监控、管理,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所有地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地区新闻媒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4)地区行署新闻办会同地区公安、电子政务、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5)地区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好宣传报道现场秩序。

(6)各新闻媒体要按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小组的要求发布新闻,组织记者及时采访报道。

(7)地区专用通信局应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指挥机构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联络畅通。

(8)地区财政局按照《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根据新闻发布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财经议事规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9)地区安全局按照《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10)地区行署有关部门负责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公布接警电话和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

(11)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利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和新闻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并作为新上岗工作人员的必修课程进行专门训练。

2.2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2.2.1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行署主管部门、地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制订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2.2.2信息监控组:由行署办公室、地区公安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区域内外媒体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开展对互联网上的舆论引导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2.3综合协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行署主管部门、地委宣传部和行署新闻办公室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区内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2.2.4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行署新闻办公室和负责事件处置的行署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区域内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3.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3.1I级:国务院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II级: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Ⅲ级:由地区行署处置、造成局部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IV级:在县市发生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处置、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4.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I级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63号)规定执行。

5.II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II级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工作,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06〕126号)规定执行。

6.Ⅲ级应急响应

6.1启动

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经地区行署批准,启动或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启动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地区行署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地区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和行署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6.1.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地委、行署指示,分析形势及区域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责任。

6.1.2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

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地区行署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应及时请示地区行署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6.1.3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由新闻发布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通常为负责事件处置的行署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时间、地点及场次安排等事项,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采访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驻疆和自治区级(驻哈记者站)及地区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

6.1.4启动区域内外记者采访管理机制

由综合协调组、新闻中心及时受理区内外记者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事件有关信息。视情迅速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并提供电话、传真、网络以及电视信号传输等服务。同时加强对记者采访的组织、现场管理以及引导工作。

6.1.5启动区域内外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

由信息监控组收集、整理和汇编区域内外舆情简报,上报地委、行署和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6.1.6由地区行署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或指定相关媒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文字、图片、音像和影视资料的采写、拍摄工作。事发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区主要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拍摄给予支持。

地区主要新闻媒体及时采写突发公共事件内参报道向地委、行署报送。同时,经地区应急指挥机构授权,采取适当形式,在第一时间对外报道有关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掌握舆论主动权。

6.2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6.2.1及时准确。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新闻发布既要讲求实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件全貌尚未摸清、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先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再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作后续详细发布。

6.2.2适时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精心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顺利。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要适时、适度,有助于群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更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6.2.3突出重点。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死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对事件的重视和对群众的关心,讲清党和政府所做的应对处置工作;讲清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减灾救灾、防病治病救助、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应对考验、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有关应急方面的知识。

6.2.4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广泛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影响地区社会稳定、损害地区形象、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地委、行署指示精神统一部署、发布消息。

6.2.5严格审稿。有全国、全区性影响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的报道,凡有新华社通稿的,一律采用新华社通稿;无新华社通稿的,一律采用经地委宣传部和负责处置事件的行署主管部门审定的通稿。未经审定的稿件,地区各媒体不得自行报道。行署新闻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网上发布和引导工作。

6.3记者采访管理工作

6.3.1为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

6.3.2必要时,由综合协调组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及时向现场采访的区域内外记者提供信息,组织新闻发布。

6.3.3在确保不影响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急指挥机构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靠近事件现场)采访。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赴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处置工作。地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应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指挥、组织记者的采访活动。

6.4主动引导境外舆论

对于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借机对我的造谣攻击、诽谤煽动,行署新闻办应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7.IV级应急响应

IV级新闻发布等应急响应工作,在地区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照上述Ⅲ级做法执行,并及时向地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公室请示、报告。应充分发挥现场指挥员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中的作用。属于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在向同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的同时,一般由其管理部门(或行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新闻宣传部门给予配合、协调和指导。

8.后期处置

8.1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8.2总结评估

8.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行署新闻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地区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上报地区应急指挥机构、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8.2.2行署新闻办公室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地区行署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8.2.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行署新闻办提出名单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附则

9.1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编制配套支持预案(方案),并报地区应急办备案。

9.2本预案由地委宣传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9.3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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