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哈密地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哈密地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5〕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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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行办发〔2015〕69号
关于开展哈密地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以下简称中发2013年1号文件),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2011年60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57号)精神,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行署决定在全地区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
全面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满足土地宏观调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各项严管措施落实和国土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的需要,是实现农村产权登记规范化、交易市场化、资产资本化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有效保护耕地、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本保障。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对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保障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目标。在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对农村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开展细化调查,利用四年时间,完成农村范围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地区宗地统一编码,并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审批、利用的动态管理和共享机制。
(二)工作任务。对农村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具体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确权登记发证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县(市)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坚持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推进。
(二)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确保发证质量,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会和谐稳定原则。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保护耕地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全面覆盖原则。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做到县(市)辖区全覆盖。
四、时间安排
(一)2015年底前,开展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制定实施方案与技术细则、落实经费,进行人员培训和宣传动员等。
(二)2016年,启动全地区农村地籍调查,完成各县(市)调查底图获取和出图等基础工作。
(三)2017年,全面开展并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和集体建没用地使用权外业调查和测绘工作。
(四)2018年,完成地区农村地籍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各县(市)和乡(镇)均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确权、登记等日常工作,承担组织实施、方案制定和业务指导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工作经费的落实及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有关行政界线方面的问题,提供地名等相关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等基础资料;农业、畜牧、水利、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辖区内各县(市)调查底图,指导、复查及汇总县(市)调查成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宣传动员,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做好权属调查及争议调处;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籍调查、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登记发证、成果自检等具体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发2013年1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2011年60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将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除自治区工作补助经费外,其余工作经费由地区、县(市)从自治区财政分配地州市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同时,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按时拨付,严禁挪用、挤占和截留。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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