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地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09〕123 号
颁布日期:2009-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组建地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1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9〕154号)通知精神,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依托地区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地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原则

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拓展职能、平战结合、逐步完善”建设原则,依托地区消防部队现有人员、车辆、装备器材资源,进一步拓展救援职能,提高救援效率,全面提高地区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二、队伍组成

地区依托公安消防支队建立地区应急救援支队,各县、(市)依托当地公安消防大队(中队)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大队(中队)。应急救援队伍原隶属关系不变。

三、主要职责

组建的应急救援支队(大队、中队)在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主要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群众遇险事件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地区应急救援支队组织机构

支队长:地区消防支队支队长赵晓东

政委:地区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刘建新

副支队长:地区行署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副主任陈宏博

地区消防支队参谋长汪培文

地区应急救援支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消防支队司令部,具体负责应急救援支队日常工作,年度训练演练计划的制定实施,重大灾害事故中相关救援力量的协调集结等。办公室主任由地区消防支队参谋长汪培文兼任,副主任由行署办公室应急科科长刘彦担任。

五、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由原供应渠道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对确需地区行署和县(市)人民政府解决的经费问题,由地区行署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处置中事发地政府要提供必要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在公安消防队伍现有职能基础上延伸了部分职能,对这部分职能需要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设备投入、日常的训练、装备维护等相关费用应纳入地区各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重特大灾害救援任务,已有经费保障确有困难的,由地区各级财政视情予以专项补助。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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