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应急救援支队组建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应急救援支队组建 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喀署办发[2010]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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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应急救援支队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应急救援支队组建实施方案》已经行署2010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应急救援队伍的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喀什地区应急救援支队组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喀什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根据自治区新政办发〔2009〕154号文件要求和喀什地区实际,地区应急救援支队、大(中)队,组建方案如下:
一、组建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拓展职能、平战结合、逐步完善”的建设原则,依托喀什地区消防部队现有人员、车辆、装备、器材资源,进一步拓展救援职能,提高救援效率,全面提升喀什地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支队长:曹卫青喀什地区消防支队支队长
政委:李平喀什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副支队长:巴图尔喀什地区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兰灿喀什地区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胡振海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地区应急救援支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消防支队司令部,办公室主任由地区消防支队参谋长罗斌同志担任。
支队长主要负责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执勤训练、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政委主要负责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经费保障以及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社会联动、组织和协调工作;副支队长配合支队长、政委开展各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应急救援支队日常工作,年度训练演练计划的制定实施,参与、指挥各类灾害事故救援行动。地区应急救援支队指导各县市应急救援大队建设。
(二)职责任务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主要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群众遇险事件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队伍组建方案和建设规划
(一)队伍组建方案
1、基本方案:依托喀什地区消防支队建立地区应急救援支队,各县市消防大队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大队,应急救援队伍原隶属关系不变。
2、指挥体系建设:在完善地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的基础上,不断拓展信息化功能,进一步加强移动指挥中心建设,整合地区应急救援力量,建立联动作战指挥体系。
3、队伍建设:根据应急救援支队职责任务和地区实际,重点加强应急处突、危化处置和地震救援队伍建设。
应急处突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救援支队在处置生化袭击、纵火和爆炸恐怖袭击中的应急处突作用,按危化处置能力建设适应地区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加强应急救援支队在地区矿业、石油、天然气等高危化品行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中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等处置能力建设,逐步配套完善相应的救援器材装备,加强技术训练和工作演练,提高支队综合危化品安全处置能力。
地震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实用化”要求,突出以地震灾难、地质灾害、矿山事故、空难事故等救援为主的专业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逐步配套齐全相应的装备器材,并及早形成战斗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建设规划
地区消防支队结合工作实际和现有人员、装备器材资源,具体负责应急救援支队的建设实施,特需装备器材按建设规划分步进行。
1、2010年,完成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建设工作。
2、2010年至于2011年逐步完成应急处突、危化处置、地震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四、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在公安消防部队现有职能基础上延伸部分职能,需要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投入、日常的训练、装备维护等相关费用纳入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由原供应渠道解决,逐年递增,具体经费由地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充分整合利用好现有资源,对确需地区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解决的经费问题,由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统筹安排。在重特大救援、突发事件处置中,地区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提供必要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并视情予以专项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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