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喀什地区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喀署办发[2009]56号
颁布日期:2009-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喀什地区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行署同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喀什地区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接续实施办法》,现将此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喀什地区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接续实施办法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4月12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原国有单位职工因企业破产、关闭、改制等下岗失业或因其他原因脱离原单位自谋职业或另谋职业,很多人现因年龄偏大,缺乏劳动技能,造成就业困难,没有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或参保缴费。目前,这部分人员要求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积极性很高。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允许他们按规定参保补费,有利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原国有单位下岗失业职工的关怀,切实保障城镇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接续,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特制定喀什地区原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接续实施办法:

一、养老保险接续补费对象

(一)地区所属原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下岗失业人员,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地区所属原大集体(含供销)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下岗失业人员,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三)原地区所属企业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和大集体合同制职工,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四)原地区所属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因自动离职、被除名和辞退的原国有、集体单位职工,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五)原地区所属企业下岗失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因下岗失业、自动离职、被除名和辞退的,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七)其它符合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规定允许补费的,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养老保险接续补费办法及借款申请

(一)下岗失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因经济原因不能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形成的“断保”人员,由政府提供补缴养老保险费无息借款;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借款额度:按照“断保”人员的断保时间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无息借款;

(三)就业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周转金实行动态管理,凡在2008年12月31日后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享受政府提供的有偿补缴养老保险费无息借款;

(四)补缴养老保险费无息借款实行个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喀什地区就业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借款申请表》,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手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喀什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断保证明书》。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资金管理部门复核后,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喀什地区就业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借款协议》,按规定由资金管理部门将资金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缴费凭证给借款人;

(五)补费基数:以“断保”人员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进行补缴;

(六)补费比例:按照中断缴费的各年度缴费比例(含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与利息之和)进行补缴。

三、资金的筹集

地区本级及各县市政府由地方财政分别筹集专项资金,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补费周转基金,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四、周转基金的管理

(一)地区指定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地区本级就业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补费周转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周转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回收,与借款人签订《喀什地区就业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借款协议》;

(二)就业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补费周转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借款;专款专用,借款一人一档,并设立借款发放回收台帐,建立享受接续养老保险补费周转基金的基础数据系统,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三)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补费周转基金使用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周转基金在使用、发放、回收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

(四)周转基金管理部门每年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享受接续养老保险补费周转基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享受借款人员的姓名、原下岗失业单位、断保起止年份、享受借款数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周转基金管理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周转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资金的回收及呆坏账的处理

(一)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当月按《喀什地区就业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借款协议》的约定从借款人养老金中逐月扣回借款,直至借款回收完为止。周转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并建立借款台帐,在审批退休前要与借款台帐核对,凡属于借款对象的退休人员,要及时通知周转金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扣。

(二)当月从借款人的养老金扣回比例按实际发放养老金的20%扣取借款,同时鼓励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对借款人提出申请提高还款比例,也可按协议办理。

(三)借款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退休后借款还未还清死亡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退休前死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参保人死亡证明,通知借款机构,将社保经办机构退还已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退回周转基金。未还清部分,及时通知周转基金管理部门,周转基金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核销,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做坏账处理;

2、退休后死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参保人死亡证明,通知借款机构,未还清部分,及时通知周转基金管理部门,周转基金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核销,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做坏账处理。

六、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后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二)从事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限制,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七、下岗失业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

下岗失业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主要指: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

八、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补费借款:

(一)因“断保”后已自行补费的人员,不再享受政府提供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借款;

(二)已实现稳定就业且有用人单位或以其他形式已实现就业的人员;

(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自本办法实施后,享受过一次借款的人员;

(五)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六)不服从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管理,不接受街道(乡镇)、社区安排的公益性岗位劳动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设立就业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补费周转基金,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可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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