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 文号:克政办发〔2014〕54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23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因差旅费调整而增加的支出,请各单位在本年预算指标内自行消化解决,财政不再追加预算指标。各单位要结合经费使用情况,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妥善安排好正常工作。
2014年9月30日
克拉玛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的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4〕77号),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委各部门,市、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区政协办公室,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单程在120公里以上(含120公里)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的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我市将按照中央、自治区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订(退)票手续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以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出差人员从出发地至机场、车站、码头或从机场、车站、码头至目的地所发生的往返专线客车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统一执行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地有办事处的,原则上应在办事处住宿。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统一执行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为80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市级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严重违纪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临时到小拐、五五新镇、乌尔禾区的公务出差,耽误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每人每天6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需要住宿的,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三十二条汽车司机短途(单程在120公里以内)行车补助每人每天8元。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由克拉玛依市至乌鲁木齐市出差,当天往返的,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应以本办法中住宿费标准为上限,结合实际提出本办事处的住宿收费标准,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后,将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服务标准及内容向预算单位公开。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在执行中如遇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克拉玛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克财发〔2007〕152号)、《关于修订克拉玛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克财发〔2013〕84号)、《关于出差乘坐高速铁路列车座位等级及报销标准的通知》(克财发〔2013〕4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克拉玛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2.克拉玛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克拉玛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
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据实报销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据实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据实报销
备注:乘坐“北疆之星”城际列车往返克拉玛依至乌鲁木齐的,均可乘坐软座。
附件2
克拉玛依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说明:住宿费据实结算,但不得超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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