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克州特色旅游商品定点生产和使用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克州特色旅游商品定点生产和使用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3〕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为鼓励和促进克州特色旅游商品产业快速发展,全面提升旅游商品的整体发展水平,培植壮大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促进旅游商品市场繁荣,增强旅游综合实力,结合我州实际,现将克州特色旅游商品定点生产和使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克州特色旅游商品及定点生产企业的认定

(一)特色旅游商品认定

由克州经信委、旅游局组织,从具有克州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纪念性、艺术性、实用性的纪念品、工艺品和土特产品中评定确认旅游商品。

(二)特色旅游商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产品创意:创意新颖,技艺独特,工艺推陈出新,产品质量可靠。

2、收藏纪念:主题突出,有文化内涵,有地方民族特色,有纪念意义,具有收藏价值。

3、价值实用:有实用价值,绿色、有机食品、饮品,有唯一性。

4、产品包装:具备旅游商品简洁、个性、美观、便于携带的特点。

5、批量生产:具备批量生产的潜力和市场前景。

(三)首批列入克州特色旅游商品定点生产的企业和商品

1、阿图什市佳玛丽民间手工艺厂。生产小型刺绣挂毯、女用刺绣手包、手工毡房系列提件。

2、阿克陶县巴仁乡米拉斯土陶手工艺合作社。生产各种土陶工艺品。

3、阿克陶县奔达牦牛肉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牦牛肉干制品。

4、乌恰县驼峰绒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驼绒衣、驼绒围巾、驼绒被。

5、乌恰县托云乡帕米尔高原雪菊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高原雪菊。

6、阿合奇县哈拉布拉克奇麦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大麦粉、大麦茶、大麦片。

二、克州特色旅游商品的使用

1、凡具有克州地方特色、民俗特色和纪念性、艺术性、实用性的旅游商品,包括纪念品、工艺品和土特产品等,均可申请特色旅游商品的认定,凡经认定的克州特色旅游商品,可推荐列入“克州特色旅游商品”名录中,其生产企业可列入“克州特色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录中,由克州经信委、旅游局统一核发认定证书。对认定的克州特色旅游商品和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2、凡申请克州特色旅游商品和定点生产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规范的企业运行机制和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可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运行报表等。经通过认定的特色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才能允许使用“克州特色旅游商品”、“克州特色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字样进行宣传、包装、销售。

3、对通过认定的特色旅游商品,优先纳入各级政府采购范围。

4、逐步完善旅游商品销售服务体系。推进旅游商品超市、旅游购物街等旅游商品销售网络在旅游交通主干线沿途、重点旅游景区的合理布局,鼓励引导在旅游景点设立旅游商品销售点,设立专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制定特色旅游商品促销办法,扩大商品影响,增加销售渠道。

三、不断培育特色旅游商品

1、深入挖掘克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加强传统民族手工艺品和民间手工技艺的传承和保护,研制和开发具有克州地域文化特色、有技术含量、携带方便的旅游商品,满足不同层次的旅游者的需要。

2、加快建设旅游商品生产基地,培育旅游商品品牌。积极争取有关政策支持,鼓励旅游商品生产企业走产品设计、工艺表演、现场加工、采购交易等一体化的特色旅游商品生产基地之路。

3、加大旅游商品宣传力度。积极组织旅游企业参加国内外旅游商品交易会,不断提升克州旅游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份额,增加旅游商品在克州旅游收入中的比重。

4、加大旅游商品扶持力度。逐步建立政府引导、银行支持、担保介入、企业参与的旅游商品企业融资平台,加大信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旅游商品企业和生产经营户的扶持力度,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扶持旅游商品经营户和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的旅游商品确认机制,通过认定的特色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在企业技改、扩能及新产品研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科技三项经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支持。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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