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奖励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奖励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10]158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奖励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1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塔城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奖励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塔城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奖励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7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暂行办法》(新财建[2007]137号)的规定,结合塔城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下达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奖励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奖励补助经费),纳入当地财政统一管理。按照谁征收、谁受益的原则,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奖励补助经费预算,经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批复。
第三条地区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奖励补助经费预算拨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奖励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奖励补助经费按自治区返还资金总额,分别安排20%的矿产资源勘查专项经费;15%的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专项经费;5%的基础测绘专项经费;45%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工作经费(其中5%用于县(市)征管人员奖励);10%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经费;5%的财政部门管理经费。
(二)奖励补助经费也可结合地区实际,根据需要,报请行署领导批准后,每年对奖励补助经费的使用比例可作适当调整,用于解决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管理专项经费,国土资源陈列馆、业务楼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补充矿产资源征收机构的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征收机构正常经费;征收机构人员的奖励;地区及县(市)国土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国土资源课题研究;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征收机构车辆、设备更新、维修及运行费用;为宣传国土资源事业的公益性陈列馆、业务楼及国土资源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修缮。
第六条奖励补助经费矿产资源勘查专项经费适用范围
(一)拟有偿出让,需进一步掌握地质资料的矿点进行勘查的经费。
(二)对在地区内依法开展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和矿区外围及深部地质找矿项目中,探明可采资源量达到中型以上规模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七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用于委托地质勘查单位或中介组织开展矿山企业年度矿山动用储量核查工作的经费。
第八条基础测绘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用于地区重点工程项目所需测绘成果资料的获取;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建设;专题地图产品编制等。
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勘查奖励项目的申报
(一)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年10月15日前提交勘查项目、勘查奖励项目申请报告。
(二)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勘查奖励项目立项、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等工作,项目资金报经行署同意后,由地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确定实施核查的矿山企业,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并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其签订年度储量核查协议。
第十一条地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补偿费征收情况,对国土资源征收机构征管人员进行年度一次性奖励(不含自治区统一津贴部分),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年应发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各县(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从应上缴自治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预支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奖励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各县(市)应加大补偿费的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做到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凡应收未收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督查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列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额范围内。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