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2〕1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政策,推动地区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工作,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职业教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组织领导。要把推进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强化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统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职业教育经费优先到位。要积极扶持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确保城市教育附加费按规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不断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管理,落实政策。各县(市)要编制城市教育附加费收支预算,用于职业教育经费的支出预算要切实可行,将城市教育附加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要制定征收措施,确保城市教育附加费应收尽收,足额入库。对征收的城市教育附加费,要按照“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的要求,各县(市)按照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由职业教育部门编制预算,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执行。

三、统筹协调,强化监管。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衔接协调,及时沟通城市教育附加费应收数、实收数、支出数、支出比例等情况。在具体工作中,要把财政性经费和城市教育附加费区别开来,分别列支。各县(市)要把职业教育投入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职业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教育附加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支出范围,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及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资金用到实处,发挥效益,促进我区职业教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二О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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