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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同意调整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批复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 | 文号:吐地行〔2015〕8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同意调整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批复
地区人社局:
《关于调整吐鲁番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请示》(吐地人社报〔2014〕55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吐鲁番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经行署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2015年起,原则同意以吐鲁番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5%调至4%。
2、请你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调整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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