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批复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文号:吐地行〔2015〕8号
颁布日期:2015-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同意调整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批复

地区人社局:

《关于调整吐鲁番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请示》(吐地人社报〔2014〕55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吐鲁番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经行署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2015年起,原则同意以吐鲁番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5%调至4%。

2、请你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调整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

2015年1月21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