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区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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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吐地行办〔2014〕118号关于印发地区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
吐鲁番地区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地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57号)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全面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农村产权登记规范化、交易市场化、资产资本化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有效保护耕地、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本保障,是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满足土地宏观调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各项严管措施落实和国土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二、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目标。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对农村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开展细化调查,利用五年时间完成农村范围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及其他土地的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地区宗地统一编码,并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审批、利用的动态管理和共享机制。
(二)工作任务。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是对农村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具体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确权登记发证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坚持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推进。
(二)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确保发证质量,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会和谐稳定原则。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保护耕地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全面覆盖原则。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要县(市)全覆盖。
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2014年底前,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与技术细则、落实经费,进行人员培训和宣传动员等。
(二)2015年,启动地区农村地籍调查,完成各县(市)调查底图获取和生产。
(三)2015年下半年-2017年,全面开展并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业调查和测绘工作。
(四)2018年下半年,完成全地区农村地籍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和乡(镇)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确权、登记等日常工作,承担组织实施、方案制定和业务指导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工作经费的落实及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协调解决有关行政界线方面问题,提供地名等相关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等基础资料;农业、畜牧、水利、林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各县(市)调查底图,指导、复查及汇总县(市)调查成果。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宣传动员、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权属调查及争议调处;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籍调查、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登记发证、成果自检等具体工作。
(二)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发〔2013〕1号、国土资发〔2011〕60号和新政办发〔2011〕57号的要求,认真部署、统筹安排,将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此项工作自治区将补助20%的工作经费,80%的工作经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承担支付。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按时拨付,严禁挪用、挤占和截留。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为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吐鲁番地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吐鲁番地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文强(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组长:陈建华(行署副秘书长、地区国资委党组书记)
王漠(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卢春景(吐鲁番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宋良强(鄯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刘永健(托克逊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员:
王甫志(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友博(地区畜牧兽医局局长)
蒋茂鸿(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马骥(地区民政局副局长)
徐树东(地区财政局纪检组长)
于建国(地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林勇(地区农业局副局长)
杨瑛(地区农经局局长)
马兴波(地区水利局副局长)
田桂林(地区审计局副局长)
王遥(地区林业局绿委办主任)
张廷武(地区住建局副处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漠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织审批。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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