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1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吐鲁番地区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64号)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地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地区实际,制订地区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工作方向,紧紧围绕“服务更可及、能力有提高、群众得实惠”的工作宗旨,推动中医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提升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为维护和增进全民健康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民族医并重方针,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共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三)工作目标。通过3-5年努力,加快完善各级中医民族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突出特色优势,提升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的需求,使城乡居民能够更方便、更有效、更便宜地接受中医民族医药服务,尽可能的不生病、少生病、延缓生病。
二、健全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和服务体系
(一)健全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根据《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目标责任书》要求,地、县(市)在区域卫生规划中要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地、县(市)医疗机构设置总体规划。对地、县(市)级维吾尔医医疗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到2018年地区维吾尔医医院计划开放床位380张以上,职工总人数达到450人以上,其中维吾尔医专业人员比例达到70%以上,占地面积达到40亩以上,要在5年内争取达到三级中医民族医医院水平,建成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综合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维吾尔医医院;县(市)级维吾尔医医院要在3年内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医院水平。地区中心医院中医科要在3年内实现“服务标准化、管理现代化、操作规范化、流程科学化、专业特色化”的发展目标,成为本地区具有中医特色颇具影响力的品牌专科,进一步扩大中医门诊诊疗面积,改善就医环境。所有县(市)综合医院要设置中医民族医科和中药民族药房、基层中医民族医指导科等科室,有条件的县(市)要设立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按照要求设置中医科、民族医科、中药房、民族药房,配备中医民族医医疗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要求设置中医科、民族医科、中药房、民族药房,能够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地、县(市)综合医院要不断加强中医民族医科建设,逐年提高县级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的比例。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药工作人员至少达到10—15名,落实中医民族医药指标纳入医院等级评审标准。组织中医民族医专家到西医科室开展业务讲座、会诊、查房,把中西医民族医紧密结合起来,突显中医民族医特色。强化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促进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安全。
(二)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服务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中医民族医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新中民医药发[2013]7号)精神,将农牧区中医民族医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当地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作为当地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来统筹安排,同步建设。
发展壮大中医维吾尔医特色专科。要以地区中心医院、地区维吾尔医医院为依托,运用中医维吾尔医,加大对重大疾病预防和康复、亚健康干预、保健等方面的探索,全面提升中医药和维吾尔医药预防保健服务能力。地区中心医院要建设好规范的中药房,将中药品种保持在400种以上,满足解决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治疗的中医药供应,运用中医药进行预防、保健、康复。地区维吾尔医医院要重点发展沙疗中心、肛肠科、皮肤科、康复专科、特色治疗中心、妇科等6个重点科室。按照地区整体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光热资源优势,扩建吐鲁番沙疗中心。地区中心医院、吐鲁番市人民医院、鄯善县人民医院分别建设中、高档次的沙疗中心,满足不同人群的沙疗需求,成为集沙疗、康复、疗养、娱乐、休闲度假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
县(市)、乡(镇)、村中医民族医医药机构建设要达到自治区关于“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民族医药服务量在2012年基础上每年有所增加,并在“十二五”期间有明显上升。到2015年年底,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3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民族医医药服务”的标准要求。
(三)夯实农村和社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全面开展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合理配置中医民族医药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比例总数的15%以上,并逐年提高。
(四)支持社会力量发展中医民族医药事业。鼓励有资质的中医维吾尔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维吾尔医开办中医维吾尔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维吾尔医坐堂诊所,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
三、全面提升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突出中医民族医药的特色优势。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中医民族医为主的办院方向,突出中医民族医药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提高中医民族医类别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配备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拓宽服务范围,努力提高中医民族医服务能力。
(二)实施“三名”战略。按照自治区要求,培育名医,建设名科,打造名院,全面提高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加快中医民族医专科(专病)建设步伐。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建成6个特色优势专科,县级维吾尔医医院建成1—2个特色优势专科。10年内,建成国家级重点中医民族医专科(专病)2个、自治区级重点中医民族医专科(专病)3个、地(州)级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5个。
(三)加强中医民族医药对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疑难疾病的防治能力。结合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心脑血管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白癜风、银屑病、妇科病的防治临床研究,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的作用。
(四)提高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管理水平和效益。要因地制宜,确保民族医药在医保、社保、物价、商业保险等行业中享受与其他医学同等的待遇,鼓励城乡居民在基层享受中医民族医药服务,在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医民族医药的特点。
(五)大力推广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维吾尔医药简、便、廉、验优势,针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筛选一批符合我地区实际的中医维吾尔医药技术和方法,在基层医疗机构中推广使用。
四、积极开展中医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将中医民族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重大疾病预防监测、疾病康复、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干部保健等领域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作用。
五、努力培养中医药民族医药适用人才
(一)开展中医民族医药职业教育。制订地区中医民族医药人才培养规划,发挥对口援疆湖南省中医药人才方面的优势,委托代培,加快人才成长步伐,同时,在地区职教中心开展中医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为基层培训中医民族医药技术人员。教育部门要加强在办学方向、办学特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宏观指导,不断提高办学能力和水平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二)推进中医民族医药师承教育。积极争取中医民族医药师承教育项目,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地、县、乡、村四级中医民族医师带徒活动。到2015年,全地区遴选30名中医民族医指导老师,利用3年时间培养90名左右中医民族医实用型人才。鼓励无学历人员、西医人员通过师承和集中培训方式学习中医民族医药,培养一批优秀中医民族医临床研修人才。
(三)壮大中医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地区要确定3名中医学科带头人和3名维吾尔医学科带头人,及时送区内外院校继续培训,发挥骨干作用。建立地区维吾尔医临床教学培训基地,实施面向基层的中医民族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具有中医民族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到2015年30%以上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会西或能民会西的乡村医生。
六、促进中医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
加强中医民族医药传统理论的继承工作。地区医学会、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各级综合医疗机构要重视中医民族医药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设立地区级名老中医民族医药专家工作室建设项目,开展民间验方和技术收集验证工作,挖掘整理中医药民族医药学术成果和民间验方,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中医民族医药秘方、验方。
七、提升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水平
(一)大力发展现代中药民族药产业。制定地区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有利于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的措施,加强药材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建立现代中药民族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
(二)保护开发中药民族药资源。配合自治区开展中药民族药资源普查,建设地方中药民族药资源库,建立资源监测体系和信息网络平台,确保中药民族药可持续利用。
(三)加强中药民族药制剂及新药的研制开发与利用。鼓励和支持中药民族药人员继承挖掘中药民族药经典验方,加强民族药药材的标准化建设,为中药民族药新药开发提供丰富的源泉和宝贵的临床实践平台。
(四)加强中药民族医药质量监管。加大中药民族药监督抽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维吾尔医药材、中药饮片、维吾尔医药饮片等违法犯罪活动。改善药材饮片贮存保管条件,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中药民族药质量安全。
八、加强中医民族医药文化建设与对外合作交流
(一)积极推进中医民族医药文化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中医民族医药疗效,营造全社会尊重、关心、支持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中医民族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到2015年,中医民族医药文化知识普及50%以上行政村,50%以上的家庭,70%以上的社区。
(二)加强中医民族医药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深入开展中医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普及活动,积极参与编写中医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手册,提高对中医民族医药文化的普遍认同,营造中医民族医药文化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发挥对口援疆优势,争取湖南省对地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援助项目
(一)积极争取湖南省卫生厅的工作项目、资金、人才、技术支持力度。利用3-5年,促进地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快速发展。
(二)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湖南及区内区外药品生产企业之间、与中医药民族医药教学、医疗、研发等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引进项目、资金,争取研发出中药民族医药新品种,依托地方企业,批量生产,推广使用,进行市场化运作。
(三)鼓励和扶持医院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民族医药制剂。争取湖南省知名制药企业的支持,争取在吐鲁番地区投资建设制药分场;加强地区维吾尔医院制剂室建设,规模要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现有的82种制剂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各级政府要在中医民族医药的交流与传播中发挥主导作用,丰富交流渠道,拓宽合作领域,积极促进区内外中医民族医药的交流与合作,为发展我地区中医民族医药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十、完善发展中医民族医药事业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县(市)要成立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制订中医民族医药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措施;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领导,把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扶持中医民族医药各类项目。
(二)加大对中医民族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应当对当地中医民族医药事业予以重点支持,将中医民族医药事业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并根据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需要予以逐年增加。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的项目支持,对建设项目要求当地配套的资金必须由各级财政落实到位;对中医民族医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要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和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需求,设立中医民族医药专项补助经费,重点支持开展中医、民族医药特色服务、重点学(专)科建设及中医民族医药人才培养项目。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落实中医民族医药在医疗保障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的相关优惠政策。建立政府对公立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制定公立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民族医药特色医疗服务所造成政策性亏损的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合理确定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在实行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中,逐步采取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的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的措施;在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中,对中药民族医药及适宜技术应用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村卫生机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在新标准未出台前,价格标准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标准执行,确保制度政策的连续性。
(四)给予中医民族医药服务提供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支持。要把符合条件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中医科纳入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范围,支付标准按使用中药民族药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争取更多的地方民族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五)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及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对中医民族医药机构和人员、技术的准入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打击打着中医民族医药幌子,制售贩卖假劣药品、开展不法服务的行为,净化中医民族医医疗市场,加大非法中医民族医医疗广告打击力度,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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