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政办〔2012〕458号
颁布日期:2012-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2〕45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6月2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成果,是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办法》对于提高我市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廉政建设,转变和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营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

二、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办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内容、调整重点、基本要求,准确掌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裁量因素、裁量基准、裁量程序以及裁量实施要求等关键问题,通过学习转变观念,积极主动适应《办法》对行政处罚的新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制定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已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要对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新制定或者修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广泛进行宣传,让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充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公布后,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向社会公布后,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每名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规范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因素、裁量基准、裁量程序以及裁量实施相关要求,实现行政执法业务上的平稳过渡。

(四)做好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衔接。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要深入分析《办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研究法律文书规范更新、过渡时期案件处理、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等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确保规范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有序实施。

(五)强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将违法裁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以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并及时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处。自2012年12月1日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行政处罚实施部门是否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实施部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内容。

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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