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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红政发〔2015〕48号 |
|---|---|
| 颁布日期:2015-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缴纳方式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衡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关于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收缴的有关意见,加快推进交通、能源、水利、环保、民生及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全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红河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缴纳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应缴纳的省级部分需在农转征用地报批前及时筹集到位,按时缴纳,确保农转征用地批文的及时办理。
二、为切实降低用地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土地及时供应,免收州、县(市)两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三、调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缴纳方式执行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届政府任期届满之日止。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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