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违法占用林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违法占用林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违法占用林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林地是发展林业、保护生态的根本基础。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林地林权管理保护工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林地实施有效保护,全州林业生态和产业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但受经济利益驱使,我州部分地区毁林开垦种植经济作物,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等改变林地用途、损害林地植被现象有所抬头,致使林地流失减少,生态环境遭受破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实施“城镇上山”、“工业上山”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森林红河”建设,打造滇南绿色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违法占用林地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突出生态优先,依法严厉查处毁林开垦种植经济作物、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等改变林地用途、损害林地植被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确保全州林地面积不减少,确保国土生态安全,确保全州林业“双增”(新造林地面积和森林蓄积量)目标如期实现,促进红河新发展。
二、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分阶段推进,确保有序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摸清底子(2012年7月1日至7月30日):各县市通过召开动员会、设立举报电话、派出工作组进村入户宣传政策,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教育引导群众,使一些违法占用林地者主动投案、主动整改。同时,进一步摸清违法占用林地的底子,特别是摸清违法占用林地的时间、地点、面积以及造成的损失等基本情况,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集中整治(2012年8月1日至10月30日):在摸清掌握违法占用林地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各级林业、森林公安、监察、发改、工信、农业、司法、国土、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工商、电力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力争快侦、快破、快捕、快诉一批典型案件,依法从快打击处理一批积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新闻媒体突出宣传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决心、态度和做法,对性质恶劣、群众反响强烈、查处阻力大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通过宣传引导,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整改提高(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本着“查缺补漏”的工作原则,对第一、二阶段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切实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各地在清理打击的基础上,切实做好退耕工作,对涉案林地限期恢复造林,切实遏制林地非法流失,依法保护好森林资源。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绿色增长的根本保障,国务院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林地林权管理保护工作,对建设森林红河、建设绿色经济强州和建设“桥头堡”意义重大。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决不能急功近利,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林地林权管理工作紧迫感和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林地管理工作的红线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及时成立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森林公安局,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高位推动。州林业局、州森林公安局要加强对行动的督促和指导,典型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对查处不彻底、不到位,整改不力、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等,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突出抓好整治重点:一是要突出查处在自然保护区,河流、道路两侧面山,城市面山毁林开垦、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确保林地用途不改变;二是要突出查处毁林开垦种植三七、香蕉、菠萝、甘蔗、木薯等经济作物的违法行为,确保林地不流失;三是要突出查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非法采石、采沙、采矿,非法建选厂等违法行为,确保森林植被不受损害。
(四)严格依法整治。专项整治行动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对各地毁林开垦种植经济作物和其他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该恢复原状的,一律要限期恢复原状;该取缔的,一律要依法取缔;该进行林业行政处罚的,一律要依法处罚;对毁林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种植经济作物和其他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对林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也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五)依法使用林地。各地要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林地之间的关系,依法加强林地使用管理,支持“城镇上山”、“工业上山”等重大项目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涉及征占用林地的,要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节约用地、合理供地、占补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程序上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严禁未批先占、少批多占。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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