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加油IC卡有关收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文号:浙价服〔2014〕91号
颁布日期:2014-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加油IC卡有关收费的通知

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石化、中石油加油IC卡收费,根据《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降低和规范我省加油IC卡有关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户新办加油IC卡押金标准为15元/卡,今后用户退卡时予以全额退还。

二、用户因丢失、损坏等需要补办加油IC卡的,补卡费标准为10元/卡。

三、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IC卡押金和收费的管理,要督促各发卡服务网点提高服务质量,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IC卡补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浙价服〔2011〕243号)和《关于中国石化加油IC卡押金收费标准的批复》(浙价服〔2013〕12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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