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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区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磷酸盐(以P计)分档收费的批复
|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 文号:浙价资〔2014〕86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区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磷酸盐(以P计)分档收费的批复
嘉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嘉兴市区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磷酸盐(以P计)分档收费的请示》(嘉发改〔2014〕8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嘉兴市区及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范围内的各县(市、区)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磷酸盐(以P计)执行分档收费。标准如下:
分档浓度区间
基准值
每档值
超基准值按每一档
收取污水处理费
8≤TP≤50
8(mg/L)
6(mg/L)
0.2元/吨
50≤80
50(mg/L)
3(mg/L)
0.2元/吨
80
80(mg/L)
0.5(mg/L)
0.2元/吨
二、上述价格,自2014年6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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