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浙江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浙江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浙江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浙价检〔2013〕29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近年来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省局对《浙江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浙价检〔2010〕30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浙江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28日
浙江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消费者和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
(五)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等移送的;
(六)当事人自查自报的;
(七)其他需要立案的。
已经立案的案件,无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或相近。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而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应当实行并罚。
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实施并罚。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区分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的不同情形,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或比值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或比值;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倍数或比值;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应低于该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50%,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50%。
当事人同时具有第九条所列情形和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一般处罚的幅度确定。
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相应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以下处以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该罚款下限数额的10%。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案审制度规定权限分别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审小组或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就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以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价格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应责令其纠正。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或者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按照《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发改价检〔2004〕1717号)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浙价检〔2010〕30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项目名称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具体情形裁量幅度
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7.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低价倾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或者一般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价格串通,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6价格串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7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从重处罚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哄抬价格"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7.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9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哄抬价格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从重处罚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价格欺诈"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7.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1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2牟取暴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3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7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5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处相关营业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减轻处罚处相关营业所得0.1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9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处相关营业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处相关营业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7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减轻处罚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0.1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10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8达成并实施或尚未实施所达成的价格垄断协议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价格价格垄断协议的,或尚未实施所达成的价格垄断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反价格垄断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10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5.5%以下的罚款;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行业协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从重处罚"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0.1%以上1%以下的罚款。
10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5.5%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1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从重处罚"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二)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
(三)超越规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次数收费的;
(四)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五)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责令其纠正,退还或没收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处以非法收取的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退还或没收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处以非法收取的费用1.5倍以下的罚款。
8
从重处罚退还或没收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处以非法收取的费用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3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二)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的;(三)收费时不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减轻处罚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11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可处以100元以上505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处以505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2号令)第三十四条"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处罚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警告,处12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5违反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拍卖佣金违反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拍卖佣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六条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减轻处罚可以处拍卖佣金0.1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可以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处拍卖佣金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以上裁量幅度中,“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一般处罚”规定中的“以下”均不含本数,其他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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