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服务收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3〕130号

杭州、宁波海关,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23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浙价电〔2012〕5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相关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制作费”统一为每企业每次100元;“数字证书备案数据变更费”降低为每企业每次40元;“数字证书更新费”降低为每企业每次4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其服务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我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子口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价服〔2005〕38号)同时废止。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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