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 文号:浙价检〔201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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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浙价检〔2012〕3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现就规范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在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收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免费停放车种、服务承诺(责任与义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信息(样式详见附件1、2)。有条件的可采取电子信息屏方式进行公布。
三、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收取停车费时,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
四、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对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执行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经营服务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六、本通知自2012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XXX市、县(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
牌(样式)
2.XXX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
http://www.zjpi.gov.cn/Resource/ContentShow/ItemHtml/2012-02/1487777542/1050213784.html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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