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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3〕98号
省国土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土地价格评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价评估机构为土地出让提供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规定的标准降低10%,其基准收费标准为:
土地评估实行按档累进计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工作量、难易程度、工作要求等,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国土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评估的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评估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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