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文号:浙价费〔2014〕145号
颁布日期:2014-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浙质财函〔2014〕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补偿检验成本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产品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检验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检验规则要求确定检验项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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