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3〕255号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厅、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精神,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公安等7个部门18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5日

附件

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护照(含加注)”的,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二、司法部门

公证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1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收费标准:基础考试由现行的每人每科60元降为50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15元),专业考试由现行的每人每科130元降为60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22元)。

四、人力社保部门

(一)“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中,基础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的60元/科降为55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18元);专业考试由现行的75元/科降为60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25元)。

(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中,基础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的60元/科降为50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15元);专业考试由现行的75元/科降为60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25元)。

(三)“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中,基础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的60元/科降为55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18元);专业考试由现行的75元/科降为65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30元)。

(四)“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中,基础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的60元/科降为50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15元);专业考试由现行的65元/科降为60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25元)。

(五)“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基础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的60元/科降为45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11元);专业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的65元/科降为50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15元)。

(六)“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的85元/科降为50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13元)。

(七)“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中,基础考试收费标准仍按60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执行;专业考试由现行的75元/科降为65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30元)。

(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中,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仍按45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执行;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的85元/科降为55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20元)。

(九)注册土木工程师专业考试(水利水电工程)费标准,基础考试仍为每人每科60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专业考试由每人每科65元降为60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25元)。

(十)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企业管理咨询实务》由每人每科60元降为55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18元),《企业管理咨询案例分析》由每人每科65元降为60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22元)。

(十一)“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项目中,三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每科185元降为每人每科110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75元),三级口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每科380元降为每人每科290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90元);二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215元降为每人每科125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9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含2科)由每人每科415元降为每人每科300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100元);一级笔译翻译由每人1035元降为每人235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20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由每人1500元降为每人500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300元);同声传译(含2科)由每人每科1170元降为每人每科600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400元)。

五、农业部门

(一)国内植物检疫费,降低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标准,具体为:

1.调运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0%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0%降为按货值的0.50%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80%降为按货值的0.60%收取。

2.产地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产值的0.40%降为按产值的0.30%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产值的0.45%降为按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产值的0.60%降为按产值的0.45%收取。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中,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由现行的每人每科55元降为每人每科50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11元);临床技能考试仍按现行的每人每次80元执行。

六、卫生计生部门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中,初级、中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分别由每人每科50元、70元,统一降为每人每科50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20元)。

七、省科技厅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科70元降为65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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