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仙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仙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仙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浙府法发〔2013〕5号
仙居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关于要求批准仙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仙政〔2013〕5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仙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12〕224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经论证修改后重新上报的《仙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并请严格按照本批复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如有调整,应报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变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机构限额内设置,作为本级政府领导的独立的工作部门。有关内设机构、编制和职能的确定,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二、根据省政府批复精神和省法制办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你县要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处理好实施行政处罚与实施行政许可的关系、依法执法与接受监督的关系,认真做好财政经费保障和执法队伍组建工作,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要切实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所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都必须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按规定要求参加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未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有关具体工作意见:(一)仙居县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实行城乡统筹,积极推动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中心镇改革发展工作。(二)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全面正确梳理执法依据,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实行动态管理;部门之间执法职能和管辖范围应当界定明确,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职能应当按照省政府批复的方案一次性划转,在规定区域内不得出现同一处罚职能由多个部门同时行使的情况。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决杜绝执法扰民、牟取部门利益的现象发生。(三)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原相关部门的执法队伍应予撤销或精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编制和人员身份要按照省编制、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根据执法队伍重新组建的原则,在向社会公开招考行政执法人员的同时,对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已确定的标准和条件,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对未被录用的人员,应妥善做好分流安置工作。(五)县政府法制办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具体负责做好有关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促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严格依法实施。县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以适应开展相关工作的需要。
你县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过程中,要认真贯彻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省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及时总结经验,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开展工作六个月后,请将工作情况书面报省法制办。
附件:仙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
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附件
仙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仙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仙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12〕224号,以下简称《批复》)等要求,结合仙居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改革仙居县现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运作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仙居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能范围
(一)成立“仙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设置的独立的工作部门,列政府机构序列,占政府机构数,同时挂“仙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县行政执法大队)牌子,在仙居县行政区域内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县行政执法局(县行政执法大队)设立三个城区直属中队和若干个乡镇派出中队,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县行政执法局(县行政执法大队)暂定总编制156名,其中行政编制15名,在省统一下达的行政编制数中调剂解决,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41名,以后视工作需要增减。县行政执法局设办公室、政治处、法制科等若干内设机构,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若干名。
(三)撤销原仙居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城建监察大队,同时核销其事业编制。
(四)根据《批复》精神,县行政执法局行使下列行政处罚职能:
1.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3.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工业企业除外)、建筑施工噪声、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等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履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上述职能在仙居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实行一次性划转,待县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时全部到位。凡已划转由县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不再继续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当事人对县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仙居县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队伍组建和人员分流
(一)县行政执法局的行政编制人员,在核定的编制数内从县城市管理局人员中划转,不足部分面向其他行政机关选调或向社会公开招考。
(二)县行政执法局(县行政执法大队)事业编制人员,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下列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1.从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城建监察大队的执法队员中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条件的事业人员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2.从其他职能划转部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执法人员中,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3.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行政执法人员不足部分,待执法大队按规定申报并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再按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
以上拟录用人员,由县政府法制办、县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集中培训,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相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原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城建监察大队在职、在编人员未被录用的,根据有关人事政策,由组织、人事等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妥善分流安置;借用人员一律回原单位。
四、经费保障和资产管理
(一)县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由县财政按照公安标准全额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收缴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二)县行政执法局的办公用房、车辆、通讯工具等装备,按工作需要标准配备,保障到位。对原相关职能划转部门的资产,随同职能和编制划转进行交接,具体移交事项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方案。
五、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城市管理重大事项协调制度。成立仙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执法局。协调小组主要分析和研究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建立与公安部门协作保障机制。加强县行政执法局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支持配合,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若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况,应做好现场证据收集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在进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或专项执法活动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三)建立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各相关部门作出的与县行政执法局职能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县行政执法局。县行政执法局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需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技术机构或专业技术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事项,由县行政执法局提出委托鉴定,受委托单位要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县行政执法局以一般程序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如涉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四)建立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建立与县长热线、“110”和“数字城管”等平台的联动机制,多渠道受理市民的投诉和举报。要制定和完善操作性强的投诉受理规定,对投诉案件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责,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办理,及时反馈意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着力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有诉必应、有理必果、信访必复的办理要求。
(五)建立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县行政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投诉电话等事项,增加工作透明度;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县法制办要充分发挥其担负的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层级监督职责,督促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投诉举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等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监督其依法行使职能。县行政执法局与其他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县法制办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小组进行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仙居县城市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必然选择。全县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涉及到职能划转的相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的任务进行认真梳理,进一步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高标准、严要求地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尤其是职能划转、队伍组建等涉及多个部门的重点工作和矛盾困难比较集中的一些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做到周密计划、周到安排、周全考虑,为县行政执法局有序组建奠定基础。
(三)严肃纪律,有序推进。县行政执法局的组建涉及到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人员的重新调整和组合,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以改革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既要遵守工作中的各项纪律规定,确保政令畅通,又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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