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三门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三门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浙府法发〔2013〕4号

三门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关于要求批准三门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三政〔2013〕7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12〕221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经论证修改后重新上报的《三门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并请严格按照本批复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如有调整,应报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变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机构限额内设置,作为本级政府领导的独立的工作部门。有关内设机构、编制和职能的确定,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二、根据省政府批复精神和省法制办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你县要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处理好实施行政处罚与实施行政许可的关系、依法执法与接受监督的关系,认真做好财政经费保障和执法队伍组建工作,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要切实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所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都必须接受有关培训,按规定要求参加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未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有关具体工作意见:(一)三门县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实行城乡统筹,积极推动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中心镇改革发展工作。(二)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全面正确梳理执法依据,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实行动态管理;部门之间执法职能和管辖范围应当界定明确,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职能应当按照省政府批复的方案一次性划转,在规定区域内不得出现同一处罚职能由多个部门同时行使的情况。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决杜绝执法扰民、牟取部门利益的现象发生。(三)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原相关部门的执法队伍应予撤销或精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编制和人员身份要按照省编制、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根据执法队伍重新组建的原则,在向社会公开招考行政执法人员的同时,对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已确定的标准和条件,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对未被录用的人员,应妥善做好分流安置工作。(五)县政府法制办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具体负责做好有关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促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严格依法实施。县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力量。

你县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过程中,要认真贯彻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省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及时总结经验,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开展工作六个月后,请将工作情况书面报省法制办。

附件:三门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

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附件

三门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12〕221号)要求,结合三门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进行改革,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三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能范围

(一)成立“三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设置的独立的工作部门,列政府机构序列,占政府机构数,同时挂“三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牌子,在三门县行政区域内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设立三个城区直属中队和若干个乡镇(园区)派出中队,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暂定总编制125名,其中行政编制7名,在省统一下达的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18名,以后视工作需要增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办公室、法制科、城市管理科(数字城管指挥中心)等若干个内设机构;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领导若干名。

(三)撤销原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同时核销其事业编制。

(四)根据浙政函〔2012〕221号批复精神,三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下列行政处罚职能:

1.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等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履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上述行政处罚职能实行一次性划转,在三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牌时全部到位。凡由三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不再继续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当事人对三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三门县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队伍组建和人员分流

(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编制人员,在核定的编制数内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选调,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考。

(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事业编制人员,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下列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1.从原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的执法队员中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条件的事业人员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2.从其他职能划转部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执法人员中,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3.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行政执法人员不足部分,待执法大队按规定申报并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再按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

以上拟录用人员,由县政府法制办、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集中培训,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相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原县城市管理局和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在职、在编执法人员未被录用的,根据有关人事政策,由组织、人事等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妥善分流安置;借用人员一律回原单位。

四、经费保障和资产管理

(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执法人员的待遇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全额保障,不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所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办公用房、车辆、通讯工具等装备,按工作需要和标准配备,保障到位。对原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的资产,随同职能和编制划转进行交接,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五、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制定《三门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和有关执法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职能,继续强化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一把手责任制,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二)建立城市管理重大事项协调制度。成立三门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为县委、县政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机构,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制的副县长和分管城市管理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城市管理重大活动的工作安排,协调、研究和指导处理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建立公安协作保障机制。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协作保障机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互相协作配合,及时依法查处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改善城管执法环境。

(四)建立投诉受理、信息联系和配合协作机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受理中心,受理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的投诉、举报。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需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技术机构或专业技术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事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委托鉴定,受委托单位要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一般程序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如涉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工作日内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五)建立执法监督、行政责任追究等机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其担负的县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层级监督职责,指导、督促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投诉举报处理、规范行政裁量权等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监督其依法行使职能。

(六)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理念。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热情服务,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进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认识到位。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三门县城市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是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协调配合,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肃组织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组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重大,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国务院、省政府、台州市政府和县政府有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以改革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确保政令畅通。

(三)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周密计划、周到安排、周全考虑,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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