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9日

湖州市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社会抵御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业务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湖州市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建设标准(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是指由县区人民政府牵头,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与企业联合建立的、纳入统一指挥调度体系的专职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为整合资源,降低行政成本,应大力推行“站队合一”工作模式,积极拓展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的综合职能,实现“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宣传教育”三大职能的有效统一。

第四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管理工作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参照执行公安消防部队的条令、条例,保证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必须以“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为原则,参照现役公安消防部队管理办法,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第六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指导。

应急办、发改、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七条共同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时事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时事政策水平;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发扬优良传统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培养良好的姿态和作风;

(五)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积极参加业务训练和各项文化活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科学文化水平,完成各项任务;

(六)严守国家机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八条队长职责

与指导员同为队领导,负责全队的业务学习、技术战术训练、行政管理和指挥应急救援战斗。其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全队人员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领导全队时刻做好战斗准备,组织指挥全队完成各项战斗任务,搞好战评总结;

(二)领导和组织业务学习、技术战术和体能训练,不断提高全队人员身体素质和技战术水平;

(三)带领全队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政管理,建立正规的执勤备战、教育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检查督促和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类事故;

(四)组织调查研究,做好“六熟悉”工作,制定辖区重点单位预案并组织开展熟悉演练;

(五)熟悉全队的车辆器材装备,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六)合理划分网格,组织和督促队员定期开展网格化防火巡查,及时向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火灾隐患或检查情况,督促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档案台账资料;

(七)制定社会化消防宣传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化培训教育;

(八)熟悉全队人员情况,关心爱护队员,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协同指导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九)管理好救援队的伙食、加强经费使用和营房资产管理;

(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指导员职责

与队长同为队领导,负责全队政治思想工作。

(一)进行政治教育。组织全队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形势任务和人员的思想实际,开展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和法纪教育,提高全体人员政治觉悟,增强法纪观念,培养严格的组织纪律性;

(二)同其他队干部轮流担任执勤队长,积极组织各项训练及灭火救援行动,努力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并积极做好灭火救援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做好党团、工会组织有关工作,发挥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熟悉队员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和心理疏导,帮助队员正确处理好人际交往与涉法问题。维护队员合法权益,带领队员完成各项任务;

(四)对队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队员安全法纪意识,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各类事故案件发生;

(五)协助队长开展防火巡查及社会化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条班长职责

班长在队干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带领全班时刻做好应急救援战斗准备,开展“六熟悉”,坚决执行上级命令,完成各项任务;

(二)带领全班人员进行政治、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开展技术战术训练,提高全班人员的政治觉悟和应急救援战斗本领;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内务卫生,保持仪容仪表,养成良好的组织纪律性;

(四)带领全班熟练掌握各类器材装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方法,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完整好用;

(五)熟悉全班人员情况,做好思想工作,搞好全班团结,预防各类事故;

(六)带领全班坚决完成灭火和抢险救援以及上级赋予的其它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驾驶员职责

(一)熟练掌握车辆驾驶和操作技术,做好车辆维修保养,保证“油、水、电、气”充足,性能良好,确保随时出动;

(二)熟悉本辖区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重点单位等情况;

(三)接到出车命令后,迅速将消防车安全地开到指定地点,熟练准确地操作装备,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四)出车归队后,应及时对消防车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战斗员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执勤训练、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和宣传教育等任务;

(二)坚守岗位,时刻做好灭火救援战斗准备,保养好个人和分管的器材装备,保证完整好用;

(三)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文化学习,积极参与训练,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团结同志,共同进步;

第十三条通信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二)迅速、准确地受理报警和传达上级命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

(三)做好灾害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确保通信畅通;

(四)认真学习、掌握通信技术,做好通信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熟悉辖区内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以及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

第三章灭火救援

第一节执勤战备

第十四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实行经常性、二级、一级战备制度,有关要求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执行。

第十五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必须昼夜轮流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立即出动。

第十六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必须履行下列执勤制度:

(一)每天清点、保养应急救援物资及车辆装备,执勤装备不得随意挪用;

(二)双休日和节假日要坚持执勤,在队执勤人员不得少于最低编程要求;

(三)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四)通信室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在岗,及时、准确、迅速受理各类警情;

(五)外出训练或者勤务工作时,必须由执勤队长带队,并上报指挥中心,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七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在作战行动中,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积极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十八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执勤装备应确定专人负责检查保养。

第十九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和灾害事故特点,及时制(修)订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熟悉演练。

第二十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遇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出动:

(一)当辖区发生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接到报警求助时;

(二)接到调度指挥中心命令时;

(三)当上级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

(四)其它情况,接到上级命令需要出动时。

第二十一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接警人员必须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发生灾害事故的详细地址、灾害类型,有无被困人员、报警人姓名、电话号码等。

第二十二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执勤人员在听到出动信号后,应当按规定迅速着装登车,消防车驶出车库时间不得超过60秒,并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现场,途中要随时了解情况并同指挥中心保持联系。

第二十三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接警出动后,应及时通知公差勤务等外出人员第一时间归队执勤。

第二十四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在灭火救援行动中应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单独执行任务时,由执勤队长指挥;多支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执行任务时,坚持属地指挥的原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挥员到达现场后,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挥员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的服从指挥部指挥。

第二十六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增援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员报到,领受战斗命令。

第二节火灾扑救

第二十七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到达火场后,应立即采取外部观察、深入内部侦查、询问知情人,使用着火单位的监控系统等方法进行火情侦察,查明情况,迅速投入灭火行动。

第二十八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在灭火行动中,应坚持“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尽快扑灭火灾。

第二十九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根据火场情况,把主要灭火力量部署在下列方向:

(一)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地点及抢救疏散路线;

(二)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泄漏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四)火势蔓延方向,以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

(五)参战力量实施内攻灭火的部位;

(六)毗邻建筑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第三十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在火灾扑救中应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采取正确的排烟措施,依法合理实施破拆,正确使用水源,科学确定使用灭火剂,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火灾扑救中应做好参战人员的安全防护,严格遵循灭火救援行动安全要则,设置安全观察员,严防人员伤亡。

第三十二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在火灾扑灭后做好下列工作:

(一)全面检查建(构)筑物的起火部位的构件,消除余火、防止阴燃,必要时,派员监视火场。

(二)撤离火场时,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

(三)归队后,要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等物资装备,调整执勤人员,恢复战备状态。

第三十三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在扑灭火灾后,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封闭火灾现场、开展火灾调查。

第三节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骨干力量作用,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它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五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应根据救援任务需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第三十六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查明灾害事故类型、人员被困、灾害程度等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

第三十七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在实施应急救援时,应科学合理划定警戒区域、疏散无关人员,必要时采取禁火、停电、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对染毒人员装备进行洗消,并向有关部门移交现场后,归队恢复战备状态。

第四十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坚持每战必评,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队伍作战能力。

第四十一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接处警情况统计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章防火巡查

第四十二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开展防火巡查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领导,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三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每人每月检查社会单位不少于3家,每季度至少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1次防火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开展防火巡查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并重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防火巡查工作应纳入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行“组团式服务”,对网格内的社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检查指导。

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综合应急救援队配备必要的防火巡查器材和装备,满足防火巡查工作需要。

第四十七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当建立辖区防火巡查档案,掌握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居住出租房等单位、场所的底数,建立名册,并及时上报各类信息。

第四十八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当结合防火巡查情况,每季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和火灾形势进行1次全面分析,向当地人民政府进行书面汇报,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九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防火巡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共消防设施情况的巡查;

(二)对企事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消防安全状况的巡查;

(三)对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指导;

(四)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森林防火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的针对性防火巡查;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专门部署的防火巡查以及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防火巡查;

第五十条对公共消防设施情况的巡查,主要巡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二)公共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情况;

(三)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情况;

(四)天然消防水源、消防车(泵)取水设施的完好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对企事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消防安全状况的巡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可燃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第五十二条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巡查指导,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五十三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开展防火巡查时,不得少于2人。

第五十四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开展防火巡查时,应当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发现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出租房等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制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1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写《消防隐患整改复查通知书》;对逾期不改的,应在复查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督管理分工权限移交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及时改正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发现村(居)民委员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制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当书面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章宣传教育

第五十五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素质,普及消防知识。

第五十六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宣传教育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防灾宣传教育工作方针,制定本辖区消防防灾宣传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规;

(二)积极向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提供宣传教育信息;

(三)广泛调动本辖区各方面宣传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抓好季节性、阶段性的宣传教育和每年的安全生产月、“119”宣传日等活动;

(四)指导本乡镇区域村、社区、企业等基层组织、单位抓好日常的消防防灾宣传工作,定期组织、指导较大规模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应急逃生演练;

(五)认真受理辖区群众关于消防安全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按要求及时办结;

(六)完成上级交赋的其他消防宣传任务。

第五十七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充分发挥在消防宣传教育方面的辐射作用,实行每月站(队)开放制度,大力宣传消防常识,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掌握逃生自救技能。开放日固定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也可结合工作实际,不定期开放。开放日的主要活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图板展示。通过通俗易懂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知识图板展示,使参观者直观了解消防常识,增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意识,掌握基本的自救逃生常识;

(二)装备展示。设置浅显易懂的说明,介绍各类车辆装备性能参数及参加灭火抢险救援情况(战况)。通过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的展示介绍,使参观者基本了解消防灭火救援的技术装备,深刻感受消防科技的发展进步;

(三)影像教育。参观教育馆(荣誉室),播放消防影像、安全常识和火灾案例等资料。通过图文并茂、直观生动的实物和音像资料展示,使参观者感受火灾危害带来的深刻震撼,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四)互动体验。通过火灾扑救演示、讲解和亲身体验,使参观者掌握基本的灭火技能和方法,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五)观摩表演。通过队员表演各种灭火救援本领,提高参观者对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的认识和对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的支持。表演内容应有器材装备演示、业务技能表演、灭火战术应用项目表演等。

第五十八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按照建设级别,落实相应人员做好对外开放的接待、预约、登记、记录及开放过程的解说、图片收集、积累和整理等工作。教育展示厅要落实专人管理,开放结束后,应立即恢复器材装备至战备状态。同时,要定期做好物资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记录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结合辖区实际和季节特点,重点抓好老人、儿童、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宣传教育。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和养老院等重点场所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宣传教育。

第六十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每年组织辖区内企业单位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训练秩序

第六十一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结合本单位灭火救援任务、装备配置、场地设施和气候情况等实际制定训练计划,认真抓好训练工作落实。

训练计划做到月有计划、周有安排,每天(双休日、节假日除外)体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周业务技能训练不少于2天。

第六十二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加强对训练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障训练的正常进行。

第六十三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建立训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组织,设立安全员,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安全检查,减少和避免各类训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四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坚持议训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训练形势,部署训练任务,制定训练措施。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实行一级跟训、两级轮训制度,队长、指导员每半年参加集中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时间不少于10天,队员每年参加当地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不少于15天。

第七章工作秩序

第六十五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配发的被装和个人物品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第六十六条床铺应当铺垫整齐,被子叠放参照部队管理要求。队员一律使用统一配发的被子、褥子、床单。

第六十七条库室设置应利于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库室内统一张贴(悬挂)的人员职责、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执勤车辆应按照规定办理保险、牌照、行驶证及通行证,并按时开展年检年审工作。执勤车辆不得用于非执勤活动。

第六十九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加强营区管理,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七十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按照标准统一单位外观标识。

第七十一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对于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时,应问明事由、查验证件、登记核实后放行。

第七十二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每月组织1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十三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严格落实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样式统一为“XX县XX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

第八章生活秩序

第七十四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秩序,规范查铺查哨、交接、接待、作息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查铺查哨。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干部要坚持查铺查哨,检查在队人员就寝和睡眠及个人装备服装放置情况,防止失火、煤气中毒等事故;检查执勤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铺时应注意不要影响队员睡眠,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十六条交接。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人员在调离工作时,必须将自己分管的工作和掌握的文件、图书、资料、器材、装备、营具等进行移交。

移交前,领导应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清点,必要时由领导监督并在交接注册表上签字,并经队主管领导审签。

第七十七条接待。对因公来队的人员,要弄清身份,问明来意,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会客应在救援队领导办公室或指定处所,未经救援队领导允许不得留客在营区内住宿。

第七十八条作息。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时间安排。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和八小时睡眠,并规定操课、开饭和课外活动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活动或在营区内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九章队员管理

第七十九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队长、指导员的招聘由各县区人事部门统一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队长、指导员统一纳入乡镇事业编制,不得兼任政府其他职务;

(二)队长、指导员的招聘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三)应聘人员应满足从事消防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省级以上相应资质证书;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十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队员为企业用工性质。队员招聘应按照编制员额,采取随缺随补的方式,一般以本地户籍人员为主。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

(四)男性年龄在18岁至30周岁之间,身高不低于1.65米;特殊的技术性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心理健康,无传染性、慢性疾病。

第八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队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刑事、治安处罚的;

(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有关部门审查的;

(四)其他不宜招聘为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队员情形的。

第八十二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队员招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根据《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管理规定(试行)》人员配备标准将所需队员数上报乡镇政府;

(二)由乡镇政府发布招聘信息,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三)依照本规定的基本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四)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组织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及体能测试;

(五)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

(六)根据考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情况,确定拟招收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进行为期1个月的培训试用;

(七)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用工合同,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第八十三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工作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以及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的主要依据。

第八十四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队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日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由执勤队长审批,请假时间在年休假中扣除。双休日、节假日在满足执勤力量的前提下可以安排队员休息。从业满三年以上的队员每年享受20天休假,满6年以上的队员每年享受30天休假,因工作需要加班或未休假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补助。

第八十五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与队员协商一致,可通过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六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队员之间签订用工合同后,双方应履行各自职责,队员如违反合同规定要求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解除劳务合同、扣除保证金的处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其它解除劳务派遣关系,按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和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队员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离职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公用物品移交手续。不能正常进行工作交接和公共物品移交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由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队员向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十章财务管理

第八十九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的经费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项经费预算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费使用由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日常财务运作应遵照乡镇财政集中核算部门有关财经制度执行。

第九十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经费,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湖州市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建设标准(试行)》编报预算,当地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的核准和批复,经费按年度预算逐月拨至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经费帐户,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月拨至各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所在乡镇的财政集中支付帐户。

第九十一条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队长、报帐员负责各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各项经费的核拨、审批、审核和执行。

第九十二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设立一名报帐员,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支出报帐工作,会计业务由各乡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办理。

第九十三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日常支出一般由队长审核,乡镇分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按照乡镇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资产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形态的资产,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十五条资产采购需符合政府采购或协议采购规定,采购后需及时记入固定资产管理。新增固定资产(含接受捐赠)应及时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证,建立卡片,并登记资产账和按经费实际支付账户登记经费账。

第九十六条报废、变卖固定资产应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填制固定资产减少凭证,并登记资产账与经费账。

第十一章奖惩

第九十七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及其队员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十八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劳动保险或者伤亡抚恤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按照规定手续申报革命烈士。

第九十九条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对于合同期满的离队队员,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一百条凡出现管理不力、违反命令等违反本规定以及给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乡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其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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