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司法局文号:嘉司发﹝2014﹞25号
颁布日期:2014-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根据市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嘉兴市司法局

2014年4月16日

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

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以“诚信规范、执业为民”为主题的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的指示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厅具体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学习上级指示要求、行业操作规范和制度规定,严肃整改服务理念、执业规范、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建立健全“诚信规范、执业为民”的有效机制,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切实发挥司法鉴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二、活动重点

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市局同步开展检查督导工作。

(一)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开展鉴定活动情况。重点是受理鉴定委托时鉴定材料的审核把关,现场检查时两名鉴定人到场情况,精神病鉴定机构超期鉴定问题,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执行情况。

(二)现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如鉴定意见相差两个以上等级、10级改为无伤残等级等都属必报情形;省厅与浙江保监局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两个联合文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鉴定时是否履行通知对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到场义务。

(三)关于2013年度全省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和法医病理三个鉴定文书评议情况通报中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省厅通报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已在浙司办〔2013〕46号、浙司办〔2013〕81号两个文件中通报,各鉴定机构要自行对照检查。

(四)违规设立受理点收揽业务、损害同业机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的个别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黄牛非法勾结的问题,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自查违规收揽业务、同行相轻、与司法黄牛结成利益联盟等问题。

三、活动步骤

该专项活动于2014年4月上旬进入,至8月底结束。

(一)深入调查,摸透实情(4月25日前)。市局将采取向公众发放调查问卷、查阅司法鉴定卷宗、电话回访当事人、走访相关单位等方式,调查公众对司法鉴定的知晓度和满意度,抽查行业执业规范情况,摸排司法鉴定市场竞争环境,了解“司法黄牛”情况。通过调查,切实摸透司法鉴定行业内部和外部环境,为有序、高效推进专项活动提供依据。

(二)学习教育,自查自改(4月26日—5月底)。市局将于4月底前组织专题培训,集中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传达省政法工作会议、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省推进司法鉴定公正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以“强化为民服务理念、健全行业执业规范、净化市场竞争环境、严格行业监督管理”为主题的讨论;于4月底前在嘉兴市司法行政外网公布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诚信信息、能力认证、资质认可等事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围绕遵守鉴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实施程序、文书规范和鉴定质量、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填报《嘉兴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自查表》(附件)并于5月31日前报司法局;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咨询服务、投诉处理、以及司法鉴定入驻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窗口等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文明窗口建设工作。

(二)监督检查,整改落实(6月份—7月份)。为做好迎接省厅检查考核工作,市局将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采用明察、暗访、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司法鉴定机构自查自改和文明窗口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司法行政系统、争先创优、“文明创建”等活动内容。同时,对省厅抽查和本级检查中发现的执业不规范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延缓登录下一年度的司法鉴定名册;对违规违纪执业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认真总结,规范提高(8月份)。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及时总结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特别是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成因,认真制定措施,并于8月31日前将有关总结材料报送市局。市局将根据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和省厅抽查通报情况,适时组织分析总结会,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研究构建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要重视。各司法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内容,加强工作统筹,做到两结合、相促进,努力在提升司法鉴定科学发展、规范管理、投诉处理、协调沟通四种能力方面取得实效。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针对问题和不良倾向,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和措施“四落实”,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水平。

(二)作风要务实。全体司法鉴定人员要秉承为民务实清廉理念,认真落实鉴定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执行鉴定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察方式和信息化管理手段随时掌握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切实解决问题,避免制度空转。要深刻领会司法部、省厅开展此次活动的目的意义,做细做实市局布置的各项工作,防止图形式、走过场,确保活动取得有效。

(三)行动要迅速。各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时间节点、工作要求、目标任务抓好落实,要以开展专项活动为契机,研究司法鉴定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新申请执业人员专业知识、鉴定能力的考核测评制度和新申请项目专家评审制度,拓展与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对接机制,切实通过专项活动,规范行业运行,改善执业环境,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联系人:张东波联系电话:0573-83850580

附件:《嘉兴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自查表》

附件:

嘉兴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自查表

自查类别

自查内容

责任人

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开展鉴定活动情况

1.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情况,是否符合鉴定程序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要求。

2.落实“两名鉴定人到场检查”情况,对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9条、第24条规定自查,对“两名鉴定人共同鉴定”的理解,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导读来理解。

3.关于超期鉴定的问题,对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自查。对已出现的问题,要从内部管理、鉴定人法律意识、当事人配合鉴定情况等方面进行说明。

4.按照新的技术标准开展鉴定活动的情况,参加省厅轮训及考核情况,考核不合格则是否暂停执业,对多次考核不合格的,要申报注销执业资格;自查新《标准》贯彻落实情况。

现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1.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鉴定意见相差两个以上等级、10级改为无伤残等级等情形必须报告,对社会上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涉及鉴定的、鉴定意见对审判活动有重大直接影响的、鉴定意见本身易引起社会关注的、对行业发展有潜在影响的要及时报告。

2.报告之后的后续工作情况,要有相关的证据材料。

3.省厅和浙江保监局联合下发的两个文件落实情况,重点是各鉴定机构在通知保险公司到场、但保险公司不到场的情况下,是否及时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反映。

鉴定机构名称:(盖章)报送时间:年月日

自查类别

自查内容

责任人

浙司办〔2013〕46号和〔2013〕81号文件通报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1.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存在的问题:⑴鉴定文书格式不够规范;⑵鉴定标准选择不完整;⑶鉴定资料摘录和采用不规范;⑷“三期”评估不规范;⑸检验不够全面;⑹阅片记录不规范。

2.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存在的问题:⑴文书标题不规范;⑵基本介绍不准确;⑶检案摘要详略不当,重点不突出;⑷材料摘录过于简单;⑸检验过程表述针对性不强;⑹分析说明不充分,逻辑性不强。

3.法医病理鉴定文书存在的问题:⑴部分文书标题未严格按照司法部鉴定文书规范要求书写;⑵部分鉴定文书案情记录不清;⑶专业术语使用不规范;⑷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欠规范;⑸对鉴定文书附图不够重视;⑹检验方法不全面,未严格采用相应的行业标准;⑺诊断不准确、依据不足和不全面;⑻分析说明依据不足,逻辑性不强,有的自相矛盾;⑼文书校对审核不仔细。

4.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对照两个文件通报的整改措施进行对照检查,重点是鉴定人是否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是否建立鉴定文书专人复核制度;无法医精神病鉴定职业类别的鉴定机构是否存在担任法医精神病鉴定委托主体的现象;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的,是否有办案机关同意司法鉴定的文书。

违规设立受理点收揽业务、损害同业机构声誉等情况

1.“司法黄牛”情况,入驻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运行情况。

2.本机构承揽业务的范围、途径和特点。

3.对优化当前司法鉴定市场运行环境的意见建议。

4.近两年来被投诉的情况。

注: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附件:[2014]25号嘉兴市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活动方案(新)[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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