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补充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补充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补充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137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金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7日
关于金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补充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金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金政发〔2012〕50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金政办发〔2012〕38号)精神,现明确如下补充意见:
一、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应在2012年12月底前按金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的工资结构重新申报缴费基数。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报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其在人力社保部门工资库中记载的工资数据重新核定征缴(绩效工资项目统一按每月1200元确定)。
二、对在编和编外(自招协议合同工)人员混合参保的事业单位,其在编和编外人员申报的月平均缴费基数应不低于5500元(绩效工资项目统一按每月1200元确定)。未达到要求的单位,应在2012年12月底前重新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报的,对月缴费基数不足5500元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按5500元重新核定征缴。上述单位的编外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按原申报基数执行。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省部属企业等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参保的单位,其申报的月平均缴费基数应不低于5420元。未达到要求的单位,应在2012年12月底前重新申报。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今后按企业单位性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述单位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按原申报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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