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丽水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委〔2009〕7号),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与《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五年来,我市认真组织实施《丽水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目标,残疾人工作成效明显,残疾人事业发展快速。
1.残疾人工作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水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制定了扶贫基地、托养机构、来料加工等扶持办法,以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等实施方案,为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惠及17595人,19761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16106人实现不同形式的就业,至“十一五”末已有17955人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126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得到改善,2838人领取特困定期生活救助,27256人受助参加城镇、农村医疗保险或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开展节日慰问、结对帮扶等活动,救助贫困残疾人11094人次。
3.残疾人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入学率达96.03%;9472名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扶助考上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3566人。残疾人参政议政能力增强,37名残疾人及其亲属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文艺汇演、书画展、运动会等残疾人群众性文体活动,组团参加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和各类体育赛事,取得较好成绩,发现、培养了蔡余庆燕等一批优秀的残疾人体育、文艺、书画人才。
4.服务残疾人能力进一步提升。县级以上残联现有干部职工119人,其中残疾人19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残联,配备专职理事长151人,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179人;建立村(社区)残疾人协会1701个,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1463人。新建、改建、扩建了一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达20868平方米,其中市本级新建10010平方米。面积未达标的县(市)已逐步启动二期建设,在建、立项项目总投入5526万元,建筑面积16714平方米。县级以上残联五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全部成立,并较好地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
5.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开展了残疾人自强模范事迹巡回报告会、扶残助残爱心企业(人士)评选、“两个一千福彩助残”、残疾人事业二十周年成果巡回展、全市残疾人政策法规知识竞赛等重大活动;创办了残联网站、《丽水自强报》、《民情反映》专刊、《残疾人之声》广播专题节目和《丽水一周》手语新闻节目;编印了《自强风采》、《自强求索》、《残疾人书画展优秀作品集》、《残疾人事业20周年》、《残运风采》等书籍和画册,扩大了残疾人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莲都区申报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
(二)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十一五”期间,我市残疾人事业虽然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与不足。一是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总体上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县(市、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还不够平衡;二是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全市平均水平还有差距,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三是有一些基层残联组织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机构、专业设施、专业人才还较缺乏,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素质、能力、水平尚需加强;四是残疾人社会参与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残疾人参政议政渠道需进一步拓宽。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加快跨越发展步伐、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我市实现生态文明由全国先行区向示范区、小康建设由基本小康向全面小康、人均生产总值由4000美元向8000美元“三大跨越”的关键期,也是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新时期的新变化、新特点和新要求,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深入实施省“十大小康·阳光助残行动”和“十大残疾人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全面改善残疾人状况与服务,使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迈向全面小康社会。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两大战略目标,以基本满足残疾人需求为出发点,以创建“扶残助残爱心城市”为抓手,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水平,优化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推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残疾人扶助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发展格局。
2.坚持普惠特惠、共享发展。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社会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制定落实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普惠加特惠、一般性加专项性的制度保障,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坚持缩小差距、加快发展。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整合社会资源,为残疾人提供特殊化、个性化的服务,不断缩小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残疾人服务能力建设与残疾人需求之间的差距、残疾人事业区域和城乡之间的差距、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差距,实现协调发展、均衡发展。
4.坚持创新实践、依法发展。围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权益维护等,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胆实践。健全政策法规,加强制度建设,依法维护残疾人各项权益,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着力构建基本完备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残疾人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生存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2015年达到80%,残疾人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
1.残疾人社会保障更加全面。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享受低保金(补助金),覆盖率达到95%以上;残疾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参合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社会保障。
2.残疾人康复服务更加深入。建立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推进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进家庭。全市60%以上的残疾人得到社区服务,90%以上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90%以上有适应指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得到抢救性康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3.残疾人接受教育更加普及。盲、聋、智障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高中段教育和职业教育需求,落实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政策,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基本满足十五年基础教育,提高残疾人文化程度,增强残疾人综合素质。
4.残疾人就业创业更加充分。稳定集中就业,扩大按比例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个体就业、农村种养业、来料加工业扶持力度,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70%以上就业年龄段、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接受就业扶持,实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5.残疾人住房条件更加安全。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长效机制,90%以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城镇残疾人家庭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不断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与家庭无障碍环境,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
6.残疾人托养服务更加完善。建立健全以托养机构为示范、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安养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80%以上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及精神、智力残疾人得到托(安)养、庇护服务。
7.残疾人文体生活更加丰富。广泛开展残疾人社区文化活动,积极组织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和精神生活,残疾人社区活动参与率达到55%以上,残疾人普遍参与社区活动。
8.残疾人权益维护更加有力。加强残疾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法制意识,教育引导残疾人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善残疾人工作政策体系,落实扶残助残措施,确保优惠政策真正惠及残疾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健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有法律援助需求的残疾人实现“应助尽助”,残疾人对法律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使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尊严。
9.服务残疾人能力更加强大。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县(市、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全部达标,功能完备,运转良好,作用明显。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推进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残疾人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10.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广泛开展残疾人自强和扶残助残活动,继续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工作。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增强全社会无障碍意识,残疾人对无障碍环境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社会保障
1.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2.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鼓励、帮助非全日制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企业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对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补贴政策,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3.将不能实现就业的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落实重度或低保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对其个人缴费按当地最低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
4.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改造补贴制度。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残疾津贴制度。
5.提高伤残军人保障待遇。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和残疾预防
1.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在建设规模、设施设备、项目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达到省定标准,建成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满足全市听力、脑瘫、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各县(市、区)残疾人康复机构配备必要的康复人员和设备,普遍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供应、社区康复指导等服务。
2.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体系。推进各级综合性医院建立健全康复医学科,发挥医疗机构、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形成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康复医疗、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家庭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疏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服务。
3.建立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加强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继续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活动。对低收入残疾人医疗康复所需费用经报销后仍可能造成残疾人返贫的,普遍实施医疗救助。
4.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介和早期康复教育工作机制。深入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辅助器具配发、“康复器材进家庭工程”和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康复项目,完善政策,加大投入,扩大覆盖面,帮助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5.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站规范化建设和示范点建设,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通过“机构带动社区,社区服务家庭”,开展“康复服务进家庭”活动。
6.制定实施康复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专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晋升等激励机制。加大各类残疾康复专业、专职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培训力度,鼓励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班和专业培训。各县(市、区)培训社区康复指导员每年不低于20%,每个社区配备1名经过培训的康复协调员,逐步建立完善培训、使用、考核和持证上岗等规范化制度,并充分发挥作用。
7.开展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组织好全国爱耳、爱眼日、精神卫生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8.做好孕产期保障和产前诊断,广泛开展新生儿缺陷筛查,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制度。加快建立并实施新生儿疾病基本筛查免费制度,有效控制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残疾的发生。强化计划免疫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大量减少传染病致残。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活、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减少环境因素和意外事项致残。加强精神残疾预防,开展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三)教育
1.加快推进残疾人教育发展,依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将特殊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制度和政府教育评价制度。
2.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并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积极探索重度肢体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形式。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3.按照“省办盲校、市办聋校、县(市、区)办培智学校(班点)”的布局,继续发挥丽水市特殊教育学校的示范作用,将其打造成为浙江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教学点;云和县、松阳县、庆元县、景宁县要创办培智班;其他已经开办培智学校(班)的县(市、区)要巩固完善,扩大规模,提高质量,满足区域内智力残疾儿童的就学需要。
4.建立0~6岁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
5.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扶持农村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支持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电大、远程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方式接受高等教育。
6.加大助学补助力度,扩大享受补助范围。针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特殊困难和需求,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助学政策,建立健全残疾学生的奖学金和补贴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7.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加快特殊教育发展。健全特殊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免除大中小学残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
8.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开展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残联机构专门从事手语翻译和指导工作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
9.继续做好中国手语的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市、县(市、区)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手语翻译人员,全市残疾人工作者普遍接受初级中国手语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等有关工作人员普遍接受中级以上中国手语培训。
(四)就业
1.全面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就业保护和促进政策,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创业。全市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0%以上。
2.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力度,落实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社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依法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鼓励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工疗、辅助性工场等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建设“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庇护工场、工(农)疗、职业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4.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专项行动,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通过贷款贴息、社保补贴、资金补助等方式,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探索残疾人网上就业、居家就业等模式。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在工商登记、行业准入、融资担保、税收规费、营业场所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在信息、资金、技术、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5.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聘任能力较强的残疾人为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并实行工作补贴。新增设的彩票销售点、报刊亭、停车场等,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上岗;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村(社区)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6.加强与外地福利企业的联系,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会,积极输送残疾人到外地就业,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权益,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促进残疾人增收。
7.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和服务,加大对盲人按摩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盲人从事盲人按摩业,并在场地、注册、税收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照顾。鼓励盲人参加高等函授教育和盲人医疗按摩考试,加大盲人计算机培训覆盖面和无障碍软件配备率,培养高素质的盲人按摩人员,提高盲人就业率。
8.全面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统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亲属列入就业援助重点对象。加大援助力度,建立长效机构,定期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做到“发现一户、援助一户”。
9.建立健全残疾人培训实训基地,广泛开展免费、实用、与就业对接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类岗位证书培训教育。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选拔优秀人才参加全省、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10.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配好专职从业人员,提高服务水平,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的链接。
(五)扶贫
1.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加大投入,优先帮扶,促进低收入残疾人增加收入。帮助有劳动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做好社会救助和扶持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来料加工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
2.定期开展贫困残疾人状况调查,摸清底数,掌握状况,为贫困残疾人制定个性化扶贫措施,建立“发现一户、扶助一户”的长效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贫困残疾人帮扶活动。
3.大力发展残疾人扶贫基地,落实省级、市级、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享受同级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全市建成15家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25家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50家县级残疾人扶贫基地。
4.加大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长效机制。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民异地转移、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小城镇建设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建设和改造予以优先安排并提高补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城镇残疾人家庭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
(六)托养
1.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建立托养和庇护机构,为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安)养服务。以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制定托养服务发展计划,在市区再创办一、二所与托养需求相适应的残疾人托养庇护中心,以保障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的生存条件和生命尊严,解除家庭后顾之忧。
2.大力发展居家安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助残义工、家庭邻里等力量,依托社区和家庭,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就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3.多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引导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4.加强托养机构行业管理。制定并实施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政策扶持。按照专职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托养服务队伍建设,培训一批懂管理、能服务的人员。
(七)文化体育
1.有计划地兴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村)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和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
2.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定期举办残疾人书法、美术、摄影等培训、比赛和展览。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周”活动,向全社会集中展示残疾人的文化艺术风采。
3.“文化进社区”、“文化低保”、“农家书屋”等工程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在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中,鼓励和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艺术团体参与。
4.建立残疾人特殊艺术培训基地,组织残疾人文艺演出,参加全省残疾人文艺汇演及特教学校学生艺术汇演,发现和培养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
5.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康复健身体育项目和活动,做好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和全民健身助残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指导社区、学校和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基层单位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促进残疾人康复健身,提高社会参与能力。
6.大力推进残疾人竞技体育,举办2014年全市第三届残疾人运动会,组团参加2012年第三届全省聋人运动会、2013年第三届全省特奥运动会和2014年第九届全省残疾人运动会。落实《丽水市残疾人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和《丽水市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完善优秀运动员选拔、培养机制,加强就学、就业、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激励残疾人运动员在重大国际国内赛事中争取优异成绩。
(八)无障碍建设
1.新建、改建、扩建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道路、建筑物、社区特别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无障碍的改造。开展“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活动,对贫困残疾人家庭障碍设施改造给予适当的补助。将无障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内容,与小城镇、公共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公共交通工具要逐步配备无障碍设施,在公共停车场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立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在专用停车位设置明显的标志。
3.大力推进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人、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要配置盲人图书及有关阅读设备,做好盲人阅读服务。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可视设备等信息无障碍产品的应用。
4.加强无障碍宣传,普及全社会无障碍意识。加强无障碍建设和管理的执法检查,切实发挥无障碍设施的作用。组织残疾人进行无障碍体验,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法律维权服务
1.完善残疾人事业地方政策。指导各县(市)制定和修改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康复医疗、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在制定、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时,将扶助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
2.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市级残疾人法律服务中心,推进县(市、区)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站)建设。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残联设立维权机构,落实与事业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完善工作条件,推进残疾人维权、信访、无障碍建设等工作。
3.扎实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在政策制定、重大案件解决上发挥有效作用。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通过开展“送法律进社区(乡村)”等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宣传内容,广泛开展法律咨询、专题讲座、专题报道、送法上门等活动,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提高残疾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提升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5.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残联联动的信访工作网络,建立信访机制,落实信访制度,规范信访程序,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妥善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和化解信访矛盾,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十)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
1.开展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网络,到2012年底,各县(市、区)全部通过达标验收。完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乡镇(街道)残联配备专职理事长,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村(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500人口以上村(社区)残疾人协会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加强专职委员培训,改善工作条件,并落实相关待遇。
2.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其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落实与其他同级人民团体负责人享受同等政治待遇政策,符合条件的,要积极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建立完善优秀残疾人人才库。深入开展残疾人工作者“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加快培养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等专业人才队伍。
3.健全市、县(市、区)残联残疾人专门协会,选好协会领导,提供活动场所,保障必要经费,加强联系指导,引导开展适合本类别残疾人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大力弘扬自强不息精神,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定期开展自强模范、优秀残疾人企业家等评选活动,培育自强典型。
(十一)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
1.加强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使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条件改善、服务能力增强。
2.完善已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与配套设施,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二期达标建设。松阳县、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景宁县要加快建设步伐,青田县、缙云县要抓紧置换或立项启动,争取到2013年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3.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优化各级残联网站,丰富信息内容,强化服务功能,利用网络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就业登记、康复服务、信访等便民、惠民服务。建立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
4.全面开展持证残疾人实名制调查,全面运用第二代残疾人证综合信息库和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系统数据,及时掌握残疾人基本数据,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数据参考依据。
5.做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完善基础数据台账,推行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做好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6.做好残疾人状况和小康实现程度监测工作并延伸到县(市、区)。稳定监测工作队伍,落实保障条件,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利用。
(十二)社会环境和残疾人慈善事业
1.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建立扶残助残志愿者队伍,为残疾人提供照料、护理等志愿服务。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等主题宣传活动。
2.继续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活动,定期开展“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评选活动。
3.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社会各界的助残善举和残疾人的自强精神,每年举办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广播电台要开设残疾人节目,新闻栏目要配有手语翻译。继续办好《丽水残联》简报、《丽水自强报》、《民情反映》等。
4.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逐步成立市、县(市、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通过落实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激发各类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会捐赠,为残疾人募集慈善资金。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资助实施残疾人慈善服务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各地要依据本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并实施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各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定期检查。支持各级残联组织参与残疾人事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依法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不低于10%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要求;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慈善机构在筹集助残善款中的作用。要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支持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
(三)加强监测评估。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执行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年度监测评估和跟踪问效,及时解决规划执行中的困难与问题。各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二五”中期和末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逐级考核、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
附件:丽水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执行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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