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丽政办发〔2010〕162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和2010年市委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省委“两创”总战略及市委“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为目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几年努力,使我市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水平基本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力争到2012年,全市土地流转率达到30%以上,土地集约程度和经营者的规模效益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稳粮优先、注重效益,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引导的原则。
二、积极引导,加快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一)积极引导农户多种形式流转土地。积极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支持村、组集中连片流转,提倡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或者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承包土地。鼓励农户在承包期内长期流转土地,积极引导农户实行季节性流转。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向合作社增资,并通过集约化经营、实行保底分红和二次返利等途径获取收益。鼓励农户把承包土地优先流转给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
(二)努力减少耕地抛荒。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耕地抛荒而不流转经营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且不愿流转的,发包方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耕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对弃耕抛荒的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作,耕作收益归代耕者。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还承包方经营。
(三)加快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各级政府相关支农资金和项目要向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鼓励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生产规模。积极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大力引进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加工,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拓展农业功能,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建立涉农部门、责任农技员联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大土地流转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0—2012年,市、区财政按1:1配套比例安排扶持资金,用于推进市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由莲都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和管理。
1.鼓励农户流转土地。鼓励农户积极主动、长期稳定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新增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0亩、5年,下同)和新增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用于粮食、蔬菜等生产并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手续齐备的土地流出农户,按实际流转面积,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亩100元、150元的奖励,同时给予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每亩50元的奖励。
2.扶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对新增流转一定面积和期限、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和经营开发合同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进行集中连片开发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鼓励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对流入集中连片土地面积5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用于粮食、蔬菜等生产的经营主体,按实际流转面积,一次性给予每亩200元的资金补助。
(2)鼓励耕地开发和长期流转。对流入新开发集中连片耕地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用于发展农业产业的经营主体,按实际流转面积,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
(3)鼓励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在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内,流入集中连片水田或旱地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符合农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经营主体,按实际流转面积,一次性分别给予水田每亩400元、旱地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
(4)鼓励农业基地开发。对流入集中连片土地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用于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基地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
3.扶持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鼓励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对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当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面积200亩以上、合股期限10年以上的土地合作社,一次性再给予每家合作社2万元的奖励。
(二)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多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县(市、区)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等项目用地。
四、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组织
各县(市、区)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村配备土地流转信息员。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做到有牌子、有专人负责、有工作经费、有服务场所和设施,具体承担宣传落实土地承包与流转政策、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审核土地流转受让方的资信和能力、指导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协调土地流转价格、做好土地流转合同鉴证、规范土地流转档案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对绩效良好、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宣传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法律政策,妥善解决二轮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地块、面积“四到户”。引导流转期限1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双方签订省统一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依法保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对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加快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及时登记、变更农户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档案。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要求,在2010年年底前指导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依法开展纠纷仲裁,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落实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必要的经费,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与规范管理的职责,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帮助规模经营主体落实配套用地,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的行为。各级农办、劳动保障、金融、工商、信访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共同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