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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 | 文号:甬人社发〔2013〕136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70元标准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生活费:
按甬政〔1994〕21号文件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生活费的原县以下集体企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原商业、供销、物资系统的保养人员;按原市革委会〔1979〕100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甬劳险〔1986〕206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其中,对2013年4月30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同类人员参照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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