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宁波市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的通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甬政办发〔2015〕43号
颁布日期:2015-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宁波市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的通报

甬政办发〔201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2014年,全市各地、各部门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政管理创新,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3〕5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两减少、一提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4〕56号)精神,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按照内部评价、专业机构评估和社会满意度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11个县(市)区政府和38个市级行政执法单位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根据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以下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4个)

镇海区人民政府、宁海县人民政府、海曙区人民政府、余姚市人民政府。

二、市级行政执法单位(10个)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农机总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公安局。

希望以上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先进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市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建设“四好示范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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