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评选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评选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评选办法
为激励企业家的发展信心,发挥优秀企业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12〕1号),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评选条件
申报人在评选年度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且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排名前50位的。
(二)所在企业近2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的25%部分,企业所得税的40%部分,个人所得税的40%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年均数和年均增长幅度达到以下档次要求的:
1.年均上缴地方财政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年均增长幅度8%以上;
2.年均上缴地方财政收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年均增长幅度6%以上;
3.年均上缴地方财政收入1亿元以上,年均增长幅度5%以上;
4.年均上缴纳地方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
(三)所在企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并保持稳定增长,无查实性投诉的;
(四)所在企业为市级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优先。
三、奖励标准。
由市政府授予当选者“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称号,并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四、组织领导
“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评选工作纳入衢州市“市长特别奖”评选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长特别奖”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简称“市评选办”)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五、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条件。市评选办每年年底在衢州政务网、衢州工业网等媒体上公告评选条件、申报程序和评选要求等事项。
(二)推荐申报。市本级申报人按要求填报申报表,并附所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纳税(费)证明等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评选办。各县(市、区)推荐的,由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名,并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附申报所需材料向市评选办申报。
(三)部门审核。市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环保局、安监局、统计局、计生委、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四)提出初评意见。市评选办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对审核情况进行逐项汇总后,提出初评意见。
(五)审定表彰。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市评选办提出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确定,并发文表彰。同时在《衢州日报》、衢州政务网等媒体上公布评选结果。
六、其他
(一)申报人所在企业因环保、生产安全发生责任事故,或本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可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
(二)申报人在申报时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纪律、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如发现有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取消其当次参评资格。
(三)“衢州市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每2年评选一次,表彰和奖励费用从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企业集团公司(含其在市本级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全资公司、直接拥有51%及以上股权的控股公司)在衢的,必须以集团公司组织申报(部、省属企业除外)。企业集团总部(法定代表人)不在衢的,以在衢企业的实际负责人为申报和奖励对象。
(五)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六)本办法由市评选办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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