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体制和范围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体制和范围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3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立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负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门,在市辖区范围内集中行使市容环卫、城乡规划等七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近十年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于解决城市管理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客观上需要改革市区现行的城管执法体制,以适应城市管理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提高基层执法能力以及解决有权管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等问题的需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调整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和管理体制的批复》(浙政函〔2013〕4号)精神,决定对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体制和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调整绍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体制。绍兴市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由市一级执法主体调整为市、区二级执法主体。

(二)调整绍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在城管执法机构原先集中行使市容环卫、城乡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七方面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将非机动车(指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由市、区城管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调整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划出的行政处罚权。

二、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实施区域

(一)越城区在政府机构限额内,独立设置和组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相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后,原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的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挂分局牌子)、直属二大队(挂分局牌子)予以撤销,人员编制成建制划转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市、区两级城管执法机构的具体设置、编制调整、人员划转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区两级城管执法机构分别在确定的区域内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非机动车(指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同时,市、区城管执法机构还应承担市、区政府赋予的其他有关行政职能。

(三)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区域内,以及涉及到上述三个开发区(新区)与越城区之间跨区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和依法应由市城管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为:现有越城区管辖区域内的北海、府山、塔山、蕺山、城南5个街道和皋埠、东湖、鉴湖3个镇。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市、区两级城管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两级城管执法机构的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装备保障。市、区城管执法机构的办公用房、车辆、通讯工具等装备,按需要、按标准配足配齐,保障到位。应转资产随同职能和编制划转进行交接,具体移交事项由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

(三)队伍保障。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建立严格的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和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有关城管执法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应按规定进行换发。

(四)制度保障。市、区两级城管执法机构要以此次机构职能调整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规范,及时起草修订完善《绍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和有关行政执法文书,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内部考核评议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调整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体制和范围,是我市城市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要加强对调整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市、区两级都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统筹协调,扎实做好执法权限交接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做好城管执法队伍的稳定工作,确保该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严肃纪律,畅通政令。市级各有关部门和越城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以改革调整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坚决服从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的决策和部署。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人员划转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执法经费划转和增加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公安等部门要及时将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进行梳理后移交给城管执法机构,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与城管执法的联动机制;规划、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应与市、区两级城管执法机构建立信息联系和配合协作机制,确保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进行;市、区两级城管执法机构应划清和交接好有关行政处罚权限,做好案件移交等工作,防止出现重复管理、越权管理和管理真空。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体制和范围调整工作要进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行政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完善机制,强化监督。政府法制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关移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城管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着力提升全市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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