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绍兴市区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09〕6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加大对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决定在绍兴市区实施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为重点,通过对绍兴市区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着力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成果。
二、补助办法
1.保障对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系绍兴市区常住户口,本人无固定收入、残疾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及精神、智力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均可申请享受生活补贴。
2.补助标准:给予低保内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50元补助;给予低保外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00元补助;给予生活尚能自理的低保内残疾人和低保外本人无固定收入的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补助;给予本人无固定收入的二级残疾人及精残三级、智残三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补助;给予本人无固定收入的精残四级、智残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补助。
3.审批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自己不能表达意愿且无法定监护人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收入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和资料,填写《绍兴市区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表》,经所在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审核、公示后,报区、市残联审批。
4.发放办法:生活补助金按月发放,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每季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残联提供的补助清单,将补助金核拨给市残联,由市残联下拨给补助对象所在的镇(街道),由镇(街道)残联发放给补助对象。
5.资金来源:生活补助金从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财政、审计、残联等部门对各镇(街道)发放补助金情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6.管理办法: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三、工作要求
实施残疾人生活补助,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全面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顺利实施。加大政策宣传与培训力度,做到政策、程序公开透明,政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此项政策。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随意提高补助标准或截留、挪作他用,对虚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应的残疾人生活补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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