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11〕141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是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不断发展,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机制建设,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力量,以专业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公安、武警、驻绍解放军为突击力量,以专家应急队伍为技术支撑力量,以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承担平时加强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先期救援处置的任务。
(一)全面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职责:市、县(市、区)以消防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开展其他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乡镇(街道)、部分行政村(社区)等建立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发挥就近、就地优势,及时发现、报告突发事件苗头,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队伍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灾情评估、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恢复重建等工作。
1.2011年底前,设有专(兼)职消防队伍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乡镇(街道)、村居都要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2.2012年6月底前,无基层消防队伍的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乡镇(街道)、村居要建立以民兵、预备役人员、城管执法人员、保安员、警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其训练有素、装备较全、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作用,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任务。
(二)进一步推进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各部门(行业)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水旱灾害、森林火灾、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发挥专业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2011年底前,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乡镇(街道)、市发改(粮食、物价)、经信、教育、科技(地震)、公安、民政、国土、环保、建设、建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人防、质监、气象、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等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科学救援”,“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专家、专业队伍的技术、人才优势,以专家、技术人员、专业机构、社会有经验的相关人员为基础,组建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事业单位、学校、农村、社区、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公共交通行业、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的管理经营单位,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当地政府应牵头指导与协助其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三)加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开展科普宣教,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开展群众自救互救,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恢复重建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
2012年底前,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公共交通行业、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都应成立志愿者队伍。不具备条件单独建立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公共交通行业、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当地政府应牵头指导、协助其与邻近志愿者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联合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要制定和完善鼓励社团组织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以及有一定应急救援经验的人员加入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的办法,拓展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的渠道。在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程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志愿者招募、认定、培训、整合、工作职责、监督评价、信息库等方面的制度化建设。
(四)优化和整合应急信息员队伍
基层应急信息员队伍是发现和报告突发事件的基础力量。各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公共交通行业、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在现有信息员队伍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紧急信息报送职责,优化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各种资源整合,稳步推广信息员“多元合一”模式,真正发挥其隐患排查巡查、信息报告预警、灾情收集上报、安全知识宣传的基层基础作用。
二、进一步强化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保障措施
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管理体制不变,在各自岗位工作;需要时立即集结到位,服从统一指挥。
(一)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根据“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划好、组织好、建设好”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与整合,结合实际确定本级及各乡镇(街道)、基层各组织(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的种类、数量、职责、规模和机制。加强与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军地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明确行业专家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责任机构与责任人,强化政策支持与资金投入,研究、指导、督促检查专家应急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工作。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村居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切实解决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提高应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二)进一步规范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体系。把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及“平安建设”应急管理考核范围,强化考核检查,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基层各类应急队伍登记管理、集结待命调度、学习培训演练、装(设)备配置与管理维护、指挥联动、信息共享、应急保障等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稳步有效推进。进一步明确队员岗位职责,规范应急行为,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持队伍相对稳定;进一步加强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队伍战斗力。认真研究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路费等政策措施。同时,对在应急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大物资装备配置投入力度。坚持“防患未然、平战结合、满足救援、优化装备、加强储备”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队伍性质、特点和规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研究制订相关类别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基本装备目录,规范和加强装备建设,科学、合理地为队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自我防护设备;建立高效调用、资源共享、专人负责的动态维护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工作,并根据本地区财力适当建立综合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库(站)。
(四)强化培训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指导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时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队伍联合演练,形成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体系,重点加强村居与周边各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演练,促进村居掌握周边危险源、安全隐患状况,提高协同应急响应能力,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五)加大经费保障。市、县、乡镇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建立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经费渠道,依法落实地震救援、地质灾害救援、抗洪救援、森林火灾救援、危化品事故救援、火灾事故救援等涉及基层应急救援队员人身安全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稳定基层应急队伍。2011年底前,绍兴县、诸暨市要各选择一个乡镇(街道),上虞市选择一个工业园区先期试行,逐步在全市推广实施。纳入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社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