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绍政办发〔2011〕192号
颁布日期:2011-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1〕192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村卫生室职责,优化村级卫生资源配置,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强化管理指导,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至2011年底,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全面实行基本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率达到60%以上,2012年达到省规定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职责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

乡镇卫生院设立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及其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责,并接受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其他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村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级医疗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村卫生室建设规划,按照“20分钟医疗服务圈”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村卫生室;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行政村可通过设立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备,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村卫生室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实行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用房面积需适当增加。

(三)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现阶段,我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主要实行基本型和紧密型两种形式。

1.全面实行基本型乡村一体化管理

基本型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以乡镇(街道)为范围,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财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规范管理的体制。主要内容包括:

加强机构建设。村卫生室可以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对规划内村卫生室可充分利用村集体公用设施改扩建,或者纳入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已设置的村卫生室要逐步进行整合,符合个体诊所设置条件的也可转为个体诊所。

加强人员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暂时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新进入村卫生室卫技人员,必须具有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前不得独立执业。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和考核管理。

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加强服务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积极开展适宜技术,为居民提供规范的基本医疗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乡村医生开展执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

规范药械管理。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其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供应。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药械管理。

规范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和价格,严格按照标准收费,做到收费有票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加强绩效考核。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的日常考核。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的核拨依据。

2.积极推进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

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达到基本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对村卫生室的人、财、物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体制。主要内容包括:

统一机构设置。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必须由政府、村(社区)集体提供,按要求统一机构命名、统一科室设置、统一设施设备、统一形象标识。

统一人员管理。村卫生室人员由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辖区卫生院共同负责聘用管理,实行聘任制。由乡镇卫生院聘用的村卫生室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具体由各县(市、区)规定,村卫生室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外用工范围,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乡镇卫生院事业人员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村卫生室人员可统一调配使用。市直规定聘用的乡村医生执业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可适当放宽,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财务不单独设置账目,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管理。

统一资产管理。村卫生室资产纳入或委托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统一信息管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考核,实行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实现新农合门诊即时结报。

统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必须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应政策。符合条件的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四)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建立政府补助、社会和集体多方支持的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对符合规划设置要求,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经绩效考核合格后,由当地财政按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安排运行补助,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要适当增加运行经费补助;市直规定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每服务人口2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按每服务人口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后随着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增长适当增加补助,确保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下降。

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积极引导乡村医生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缴费。

(五)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市、县(市、区)要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市、县(市、区)要编制村卫生队伍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委托定向培养等制度,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大学生村医计划。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各级卫生、机构编制、发改(物价)、财政、人力社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扎实推进实施。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和运行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重大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乡村医生积极参与,特别是乡村医生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及时防范和妥善化解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发改、财政、卫生、人力社保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对各地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市政府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对工作较好、推进较快的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影响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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