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台政发〔2010〕27号
颁布日期:2010-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台政发〔2010〕27号

为了鼓励和扶持各类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进一步发挥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

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应该看到,我市福利企业自创办以来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状况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重大调整和国际金融危机重大冲击的双重影响,我市不少福利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下滑,福利企业数量减少,部分残疾职工下岗失业。对此,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从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让残疾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平、更加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稳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我市福利企业科学发展。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巩固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

(一)残疾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对福利企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市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9〕9号)中有关“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规定执行。

(二)鼓励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台州户籍残疾人。对安置台州户籍残疾职工25%以上的福利企业,其超出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两倍给予奖励。企业残疾职工的人数由同级民政、税务、残疾人联合会一起核定,奖励资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同级财政解决。

(三)享受上述补贴或奖励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残疾人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残疾职工年收入必须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四)福利企业要稳定残疾人职工队伍,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要把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列入考核,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减免福利企业有关税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的生产用电按照“非工业用电(部队、狱政用电)”计价标准执行。

(二)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

(三)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按照500元/人的标准,定额减免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其它企业可按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参照减免水利建设资金。

(五)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

四、逐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解决残疾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对已办理“协缴”、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五、认真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当地民政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当地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三)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当地有关人才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六、全面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民政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方案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福利企业管理机构要承担起对福利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已单设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参照省级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性质进行设置,未单设福利机构的应在当地民政部门配备相应的编制人员,以强化对辖区内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集中就业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县级普查必须达到100%,市级抽查不得低于5%。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并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参照执行本意见各项政策。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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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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